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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发股份: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发股份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8-17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并于 2021 年 7
月 3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经核查,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内公
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议程、审议事项和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8 月 16 日上午 10:00 在广东省珠海市昌
盛路 155 号公司 9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局副主席郭凌勇主持;网络投票时
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的,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1 年 8 月 16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 至 15:00。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13 人,代表
股份 606,919,89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8.67%。其中,非关联股东代表股份
3,663,53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17%。经验证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身
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其中非关联股东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全体股东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非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议、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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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验证,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属实,具有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资格。
    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162 人,代表股份 119,339,454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5.64%。
    上述出席现场会议及以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175 人,其中非关联股东代表股份合计 123,002,984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5.81%。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其中非关
联股东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全体股东有权
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非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公司召开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所载明的议案一致,未有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了现场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公
告载明的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关于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2、《关于公司开展供应链资产专项计划的议案》;
    3、《关于华发集团为公司融资提供担保及公司向其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
    在现场会议表决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的计票人、监票人统计了议案的表决
结果。在网络投票结束后,网络投票统计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此后,本次股东大会的计票
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表决的议案均已获得通过。其中,
《关于公司开展供应链资产专项计划的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以出席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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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通过;《关于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关于华发集团为公司融资提供担保及公司向其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属于特别决议议案,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通过;《关于华发集团为公司融资提供担保及公司向其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属于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华发综合发展
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共有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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