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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东方: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11-2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0]A0579 号


致: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从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

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从业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

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10月27日、2020年11月13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开发布了《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无锡商业大厦

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并

于2020年11月17日公开发布了《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该等通知和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

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

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

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0年11月23日下午14:00在无锡市中山路343号东

方广场A座8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高兵华先生主持。本次会

议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


                                    2
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

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

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58人,代表股份428,624,768股,占贵公司股份总

数的48.4442%。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

司部分董事及董事候选人、监事及监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

全部议案。本次会议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了以下

议案:

    1. 表决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东方汽车”转让其参股公司股权的议案》;


                                   3
    表决结果:同意427,323,9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65%;

反对1,240,7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94%;弃权60,00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

    2. 表决通过了《关于通过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增资安徽陶铝新材料研究

院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25,819,875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6.6516%;反对834,488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237%;弃权60,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7%。

    江苏无锡商业大厦集团有限公司、高兵华、张志华、王精龙回避表决。

    3. 逐项表决通过《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3.01 高兵华

    表决结果:同意421,254,63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805%。

    3.02 席国良

    表决结果:同意420,533,23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122%。

    3.03 倪军

    表决结果:同意418,793,23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062%。

    3.04 王精龙

    表决结果:同意420,833,63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822%。

    3.05 张志华

    表决结果:同意419,302,03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249%。

    3.06 邵琼

    表决结果:同意418,793,13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062%。

    4.逐项表决通过《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4.01 唐松

    表决结果:同意418,887,72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283%。

    4.02 李柏龄


                                   4
    表决结果:同意418,793,22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062%。

    4.03 居晓林

    表决结果:同意419,047,62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656%。

    5.逐项表决通过《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5.01 林乃机

    表决结果:同意418,793,2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062%。

    5.02 陈艳秋

    表决结果:同意419,603,1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952%。

    5.03 杭东霞

    表决结果:同意418,793,2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062%。

    5.04 徐建军

    表决结果:同意419,132,4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853%。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

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

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

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1项议案均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过半数同意;上述第2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上述3-5项议案均采取累积投票制,高兵华、席

国良、倪军、王精龙、张志华、邵琼当选为董事,唐松、李柏龄、居晓林当选为

独立董事,林乃机、陈艳秋、杭东霞、徐建军当选为监事。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5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6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 莹




                                                       梁 静




                                                 2020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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