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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东方:大东方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5-11  

                        股票代码:600327         股票简称:大东方           公告编号:临 2021-015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6 号),公司采取非公开发行股票方
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5,454,544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9.02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09,999,986.88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9,450,000
元(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00,549,986.88 元。募集资金于 2016
年 8 月 12 日到账,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
报告》【苏公 W[2016]B136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公司、募投项目执行主体(无锡商业大厦集团东方汽车有限公司、无锡市三凤桥
肉庄有限责任公司)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19 日,分
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签订了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四方
监管协议并进行了披露(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刊登的《大东方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3 日召开八届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详见公司 2021 年 4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上海证券报刊登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以推进募投“三凤桥食品 O2O 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之子项目“食品生产线扩
产建设项目”的实施。按计划,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无锡市三凤桥肉庄有限责任
公司进一步向其全资子公司、该募资子项目的实施主体无锡市三凤桥食品有限责
任公司进行增资的方式投入,因而无锡市三凤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为此,公司与无锡市三凤桥食品
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 2021
年 5 月 7 日完成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
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范本)无重大差异,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元)
无锡市三凤桥食     中信银行股份有    811050101250171
                                                                —
品有限责任公司     限公司无锡分行    6531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无锡市三凤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丁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主要内容如下: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0501012501716531 ,截至 2021 年 04 月 20 日,专户余额为 0.00 元。该
专户仅用于乙方实施“三凤桥食品 O2O 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之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
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乙两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乙两方募集资金
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
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和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
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郑乾国、杜娟可以随时到丙方查
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甲方和丁方。
      6、乙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
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
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0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