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东方:大东方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2021-06-02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上市公司”)拟向
江苏无锡商业大厦集团有限公司出售全资子公司无锡商业大厦集团东方汽车有
限公司 51%的股权和控股子公司无锡市新纪元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51%的股权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的资产出售交易,未涉及公司股本结
构发生变化,本次交易前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王均金,公司的控制权未发生
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的情形,即不属于重组上市。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
说明》之盖章页)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