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东方:大东方独立董事关于八届四次董事会审议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6-02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事
先审阅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拟审议的公司拟出售全资子公司无锡商
业大厦集团东方汽车有限公司 51%的股权和控股子公司无锡市新纪元汽车贸易
集团有限公司 51%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
相关事项相关议案,并就相关事项向有关人员进行了问询,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如下: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方案、《无锡商业大厦
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认为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及其摘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及监管规则的要求,具备基本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本次交易有利于改善公司经营业绩,增强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相关事宜提交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审议时请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唐 松 李柏龄 居晓林
2021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