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东方:大东方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2021-06-02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上市公司”)拟向
江苏无锡商业大厦集团有限公司出售全资子公司无锡商业大厦集团东方汽车有
限公司 51%的股权和控股子公司无锡市新纪元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51%的股
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重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
规定:
1、本次交易拟出售资产为标的公司各 51%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
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有关报批事项已在《无
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披
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或核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符合《重组若干规定》
第四条第(一)项要求。
2、上市公司合法拥有标的公司的完整权利,权属清晰,拟出售资产不存在
出资不实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形,不存在限制其他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符合
《重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要求。
3、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剥离汽车销售及服务业务,不会对上市公
司独立性造成影响,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
独立。符合《重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三)项规定。
4、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聚焦于食品与百货等现代消费业务板块,
稳固公司在传统消费零售领域的行业龙头地位,并逐步培育医疗健康业务作为新
的业绩增长点,保障公司的长远发展,充分利用本次交易获得的现金改善财务状
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
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未新增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符合《重组
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四)项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之签章页)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