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东方:大东方关于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8个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2022-04-20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 8 个事项的
独立董事意见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议的各项议案
进行了认真审议,现根据相关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及相关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预计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关于预计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内容,并发表意见如下:公司预计涉及的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及情况,
遵循了公允的市场价格和条件,在审议该议案时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政策和法规
的规定。预案中提及的各项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经营发展及日常业务来说是必
要的,交易对公司、关联方是公平的,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及“预计公司 2022 年度向金融
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事宜”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审慎调查,就公司 2021 年度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
况出具专项说明及发表意见如下:公司 2021 年度担保事项均在 2021 年 5 月 7
日经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预计 2021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
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范围内,担保对象均为公司 2021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
综合授信额度所涉及的控股子公司的授信担保。未发现有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或其他方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况,截止意见签署日,也未发现公司存在其他违
法违规对外担保事项。
就预计公司 2022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事宜发表意
见如下:本次预计 2022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事项,所涉及的被担
保公司均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本次预计申请
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是为满足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及发展需要,整体风险
可控。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核意见”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2021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核意见》的内容表
示同意,并同意将该审核意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办法”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2022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办法》的内容表
示同意,并同意将该考核办法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
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的议案表示同意。
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
应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董事会在审议《关于续聘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的
议案》时相关审议程序履行充分、恰当,同意续聘“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续聘公证天业会计师
事务所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相关审议、表决程序符
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现金分红的有关规定,在考虑合理
回报股东的同时,兼顾了公司盈利状况、债务和现金流水平及未来发展的资金需
求等综合因素。同意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 2021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八、关于“增选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 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同意吴志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
事候选人(非独立董事)的提名,经审查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任职资格等情
况,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为:上述董事候选人具备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审
阅其相关履历,未发现存在《公司法》规定及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
形,未发现有受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惩戒;上述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上述董事候
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董事的任职要求。同意将吴志军
先生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签字):唐 松、李柏龄、居晓林
2022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