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太实业:董事会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2019-01-29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
说明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太实业”或“公司”)拟向中
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兰泰集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其持有的中盐吉兰泰氯碱化工有限公司 100%股权、中盐吉兰泰高分子材料有
限公司 100%股权、吉兰泰集团的纯碱业务相关经营性资产及负债并募集配套资
金、中盐昆山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重组是否符合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
析,董事会认为:
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为吉兰泰集团持有的氯碱化工 100%
股权、高分子公司 100%股权、吉兰泰集团的纯碱业务相关经营性资产及负债、
中盐昆山有限公司 100%股权,标的资产涉及立项、环保、规划、建设等有关报
批事项已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
详细披露了已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或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向有关主管部门
报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做出了重
大风险提示。
二、吉兰泰集团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标的资产不存在其他质
押、查封、冻结、权属争议及其他权利限制。
三、本次交易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
增强抗风险能力和提升持续经营能力。
四、本次交易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独立性,解决上市公司与吉兰泰集
团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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