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太实业: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2019-01-29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
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就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
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情况说明如下:
经核查,截至本说明签署日,本次重组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交易对
方及上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
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
资产重组的其他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
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
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相关
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
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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