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太实业:董事会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意见2019-01-29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
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意见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拟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中盐吉兰泰氯碱化工有限
公司 100%股权、中盐吉兰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100%股权、纯碱业务经营性
资产及负债、中盐昆山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为本次交
易之目的,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相关资格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联评估”)以 2018 年 6 月 30 日为基准日,对本次交易涉及的标
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中联评报字[2018]第 2016 号《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
字[2018]第 2017 号《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8]第 2018 号《资产评估报
告》、中联评报字[2018]第 2019 号《资产评估报告》。公司董事会现就评估机构
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
的公允性发表意见如下:
一、担任本次评估工作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
务的资格,经办人员与公司、交易对方、标的公司,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
业务外,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与预期的利益与冲突,具有独立性。
二、中联评估为本次交易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
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市场通行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
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本次资产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
资产购买提供价值参考依据,中联评估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
围一致。本次资产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并以收
益法的评估值作为本次评估结果。本次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
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
的评估程序,对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所采用的评估方法
合理,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一致。
四、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符合独立性要求,具有评估资格和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具备胜任能力。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评估方法选取理由充
分,评估价值分析原理、采用的模型、选取的折现率等重要评估参数符合标的公
司的实际情况,预期各年度收益和现金流量评估依据及评估结论合理。评估结果
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本次评估结果具有公允性。
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
出具的、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作为定价基础,由交易
各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的
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
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
允性的意见》之盖章页)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