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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兰太实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8年度履职情况报告2019-03-15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8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兰太实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
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本着诚实守信、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现对 2018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人员组成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为李耀忠、李德禄、赵青春、
吴振宇、王一兵,其中独立董事3人,占审计委员会委员总数的1/2
以上,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委员赵青春因工作原因提
请辞去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该辞职报告已于2018年11月16日
生效。独立董事李耀忠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具有会计及财务
管理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全体成员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
责。
       二、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切实有效地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职业胜任能力
及勤勉尽责情况,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的有
效性,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2018 年度,审计委员会召开了五次会议:
    1.2018 年 3 月 19 日,审计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会议由审计
委员会主任委员李耀忠主持,委员李德禄、吴振宇、王一兵出席了
会议,委员赵青春因工作原因不能到会,董事会秘书陈云泉、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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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事务部部长孙卫荣、监察审计部部长石红卫列席了会议,会议
审议了《2018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2.2018 年 3 月 19 日,审计委员会召开第二次会议,会议由审计
委员会主任委员李耀忠主持,委员李德禄、吴振宇、王一兵出席了
会议,委员赵青春因工作原因不能到会,董事会秘书陈云泉、证券
法律事务部部长孙卫荣、企业管理中心主任李杰成、财务中心主任
李有军、外部审计机构相关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审议了《2017 年
度审计报告》(经审计)、《2017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兰太实业
关于续聘 2018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3.2018 年 4 月 5 日,审计委员会召开第三次会议,会议由审计
委员会主任委员李耀忠主持,委员李德禄、赵青春、吴振宇、王一
兵出席了会议,董事会秘书陈云泉、证券法律事务部部长孙卫荣、
监察审计部部长石红卫列席了会议,会议审议了《营销分公司应收
账款专项审计报告》。
    4.2018 年 8 月 14 日,审计委员会召开第四次会议,会议由审计
委员会主任委员李耀忠主持,委员李德禄、赵青春、吴振宇、王一
兵出席了会议,董事会秘书陈云泉、证券法律事务部部长孙卫荣、
财务中心主任李有军列席了会议,会议审议了《2018 年半年度财务
报告》(未经审计)。
    5. 2018 年 12 月 24 日,审计委员会召开第五次会议(通讯方式),
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李耀忠主持,委员李德禄、吴振宇、王
一兵出席了会议,董事会秘书陈云泉、副总经理张朝晖、立信会计
师事务所相关人员、证券法律事务部部长孙卫荣、财务中心主任李
有军列席了会议,会议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预审情况及年度审计计
划进行了沟通,确定了 2018 年度审计计划方案。
    三、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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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监督外部审计机构勤勉尽职情况
    审计委员会根据《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准则》、《关于做好上市公
司 2017 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及《兰太实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
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查阅了公司与外部审计机构签订的《业务
约定书》,了解了财务报告审计的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法,
协商确定审计工作流程,监督外部审计机构与董事会及董事的沟通
和联络,听取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
    1.外部审计机构进场前,审计委员会重点关注了外部审计机构
与董事会及董事的沟通记录,了解了审计范围及时间安排,提出了
审计风险判断及应对措施。
    2.外部审计机构审计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审阅了公司《2017 年
度财务报告》,并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了沟通与交流,同时提请外部
审计机构要严格按照审计计划开展工作,重点关注重大风险领域的
审计,尤其是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及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测试等情况。
审计委员会认为:外部审计机构在本次审计工作中实施的审计程序
恰当、合理,对公司财务报表编制方法进行了有效的风险评估,对
公司会计政策的选择及会计估计行为进行了客观评价。
    3.审计委员会结合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意见,认真审阅了《2017
年度审计报告》,认为:外部审计机构能够合理运用职业判断和职业
怀疑,收集的审计证据充分、适当,符合谨慎性原则,经审计的财
务报告能正确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不存
在会计虚假和舞弊行为。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与董事的沟通
事项进行了确认,对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无异议,同意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评价外部审计机构遵守职业道德情况
    外部审计机构能够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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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职责,表现出较好的道德修养和职业素质,能够按照《业务约定
书》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与董事会及董事进行及时、有效地沟通和
交流,按时、按质的完成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工作。
    1.独立性评价
    外部审计机构与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相互投资情况,
不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外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未在公司任职,未从
公司获取除法定审计费用以外的现金及其他任何形式经济利益;外
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未与公司管理层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保证了形
式上和实质上的双重独立。
    2.专业胜任能力评价
    外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为 12 人,其中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证的
人员为 3 人,具备实施本次审计工作必需的执业资格、专业知识和
工作经验,具备职业关注度和谨慎性,能够胜任本次审计工作。
    3.保密义务评价
    在财务报告审计期间,外部审计机构主动向公司提供涉密人员
信息,配合公司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未发现外部审
计机构向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第三方披露其所获知的涉密信息,以
及利用所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的情形。
   (三)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情况
    审计委员会通过对财务报告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的监督与评
估,认为:外部审计机构在年度审计过程中,能够制定并遵守审计
工作计划,能够认真履行审计工作职责,能够与董事会及董事进行
充分地沟通和交流,能够客观、公正地进行独立审计,出具的审计
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能够对公司内控的完整性、设计的合理性
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执行了细节测试和实质性分析程序,对
存在的缺陷进行了重新认定,认定结果与公司一致。审计委员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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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和
内控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工作情况
    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公司《2017 年度财务报告》及《2018 年
半年度财务报告》,认为:公司编制的财务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会计政策运用恰当,会计估计合理,合并财
务报表编制基础准确、内容完整,未发现有重大错报、漏报情况,
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也不存在需
要提请管理层关注的事项。
   (五)评估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工作情况
    审计委员会审阅了公司编制的《2017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按照规定实施适当地审查程序,对内控制度的完整性及实施的有效
性进行检查,对内控评价结果的准确性进行了评估。审计委员会认
为:公司严格执行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的要求,
对主要单位、业务、事项及高风险领域进行了全面评估,对财务报
告及非财务报告存在的缺陷进行了有效认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编
制的《2017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财务报告及非财务报告不存
在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认定结果无异议,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
   (六)指导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情况
    审计委员会审阅了公司编制的《2018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认为:公司内审部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能够充分发挥内部审
计的监督、评价和服务职能,制定的审计工作计划目标明确、内容
全面,在防范风险、完善管理和提高效益方面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在对公司编制的《兰太实业营销分公司应收账款专项审计报告》
的审阅过程中,认为:公司内审部门能够严格按照审计工作计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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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开展工作,人员分工明确,资料收集全面,审计内容涉及产品销
售量的真实性、营业收入的完整性、销售价格制定规范性、应收
账款形成的合理性等各方面,能够客观、公正地对存在的问题提出
整改建议,并及时对整改结果进行归纳整理。经审阅,未发现公司
内审部门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
    四、总体评价
   2018 年,审计委员会能够按照《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
作指引》及《兰太实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较好地履行了相关职责,充分发挥了督促和
指导作用,切实维护了股东及公司的合法权益。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19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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