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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兰太实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3-15  

						  证券代码:600328     证券简称:兰太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9-019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修订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 10 月修订)
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 9 月修订)的相关要求,拟对《公司章
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公司股份的活动。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
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因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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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内转让或者注销。                       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
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1/2。公司应当鼓励董事会成员的多元
                                       化。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
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
                                       策,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
                                       予董事长及总经理等行使。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                                   策:
                                           
    (八)公司原则上在盈利年度进行利       (八)公司原则上在盈利年度进行利
润分配,否则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详     润分配,否则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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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 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
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就此 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就此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具备条件而不
                                   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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