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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盐化工:中盐化工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2022-05-21  

                           证券代码:600328        证券简称:中盐化工        公告编号:(临)2022-045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
3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三十八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二十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制订<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制订<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的议
案》、《关于制订<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审核意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进行了修订,并
于2022年2月2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订<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订<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就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
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一)公示情况
    2022 年 1 月 1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及指定媒体上披露了《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2022 年 2 月 25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了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公告,
并根据有关规定,于 2022 年 1 月 12 日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中对本次激
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具体公示情况如下:
    1、公示内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2、公示时间:公示期为 2022 年 1 月 12 日至 2022 年 1 月 21 日,公
示期满 10 天;
    3、公示方式:通过公司办公系统的公告栏进行公示;
    4、反馈方式:在公示期内,公司员工可通过书面或口头等形式向监
事会进行反馈;
    5、公示结果: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异议的反馈。
    (二)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
对象与公司(含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任职签订的劳动合同、
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含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分
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资料。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
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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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二)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
大误解之处。
    (三)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公司或其控
股子公司、分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
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员工。
    (四)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的
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
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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