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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盐化工:招商证券关于中盐化工2022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23-04-2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徐万泽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保荐代表人姓名:潘青林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盐内
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28号)核
准,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中盐
化工”)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161,640,883股。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的发行
价为12.5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022,127,446.33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
税)38,247,687.6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983,879,758.66元。上述款项已于
2022年11月16日全部到位。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验证,并出具“天职业字[2022]45118号”《验资报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正在
履行中盐化工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
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现就2022年度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   已根据工作进度制定了相
  1
        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应的持续督导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
  2     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 荐协议,协议已明确了双
        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1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备案                                             和义务
                                                        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对公
                                                        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
 3                                                      访、现场检查等方式,针对
       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事项进行了尽职
                                                        调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中
 4     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盐化工未发生须公开发表
       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中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   盐化工及相关人员不存在
 5     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   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的
       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情况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中
       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盐化工及董事、监事、高级
 6     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
                                                      管理人员无违法违规情况
       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或违背承诺的情况
                                                        经核查公司执行《公司章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
                                                        程》、三会议事规则等相关
 7     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
                                                        制度的履行情况,均符合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相关法规要求
                                                        经核查对公司的内控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
                                                        及执行情况等进行了核
       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
                                                        查,公司内控制度符合相
 8     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
                                                        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
       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
                                                        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
       的程序与规则等
                                                        范运行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健全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   了信息披露制度,保荐机
       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     构已按规定审阅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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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
                                                        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   已及时审阅相关文件,详
10     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     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况”
       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
                                                        已及时审阅相关文件,详
       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
11                                                      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
       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
                                                        况”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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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
12     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
                                                      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
       以纠正的情况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    经核查,公司及控股股东、
13     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违背相
       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承诺的情况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
       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
14     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
                                                         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
       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
       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
       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
15     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
       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
       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已制定现场检查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    工作计划,并于2023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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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4日至2023年1月5日对中
                                                         盐化工进行了现场检查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或应
       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
       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
       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
17     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日,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
       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交易所或
       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保荐机构督导公司募集资
                                                         金的使用,对募集资金置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
18                                                       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事项
       等承诺事项
                                                         进行了专项核查,目前公
                                                         司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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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中盐化工2022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
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
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中盐化工按照证券监管部门
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
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及上交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重要事项。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徐万泽             潘青林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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