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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通股份: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通银厦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事项的进展公告2020-11-07  

                        证券代码:600330          证券简称:天通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0-061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天通银厦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增资概况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 9 月 27 日召开的七届
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天通银厦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
通银厦”或“标的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同意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
会通过其指定机构及/或其指定机构下属的产业基金向天通银厦单向增资人民币
2 亿元,并授权公司管理层签署本次增资的相关合同。2017 年 10 月 26 日,天通
银厦与银川育成投资有限公司(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下属全资子公
司,简称“育成投资”)、银川育成凤凰科创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育成投
资为其有限合伙人,简称“育成产业基金”)签署了《增资协议》,其中育成投资
增资 6,455 万元、育成产业基金增资 13,545 万元。《增资协议》约定,公司应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前按合法有效的程序回购育成投资和育成产业基金因本次增
资所获得的天通银厦股权,并于上述日期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价款支付至其
指定账户。详见公司 2017 年 9 月 28 日及 2017 年 10 月 27 日的公司公告。
    二、进展情况
    经友好协商,2020 年 11 月 6 日,公司及天通银厦与育成投资、育成产业基
金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签订了《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
议”),具体内容如下:
    甲方:银川育成凤凰科创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银川育成投资有限公司
    丙方:天通银厦新材料有限公司
    丁方: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一)延期回购
    1、甲方和乙方同意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标的股权转让时间由 2020 年 10 月
30 日延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届时应甲方和乙方的书面要求,标的股权可由
丁方按本补充协议的约定受让。
    2、甲乙双方持有标的股权自增资日(含当日)起至 2020 年 10 月 30 日(不
含当日)止的投资收益按年化 2.5%计算,增资日为 2017 年 10 月 30 日。该投资
收益根据甲乙双方认可的方式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分别支付给甲方和乙方,
若在此之前甲方和乙方已获得标的公司分红收益的,该投资收益应为扣减分红收
益后的金额。
    3、丁方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回购标的股权,甲方和乙方持有标的股权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之后的投资收益按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算天
数为 2020 年 10 月 30 日(含当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不含当日)或回购
价款实际支付之日(不含当日)止。
       (二)付款及标的股权过户
    1、上述约定的受让时间起 10 个工作日内,丁方应将回购价款支付至甲方和
乙方的指定账户。
    2、甲方和乙方在收到回购价款后 15 个工作日内,应无条件配合丙方和丁方
办理标的股权的工商变更事宜。
    3、工商变更登记所产生的费用由丙方承担。
       (三)特别约定
    如在上述约定的回购时间前,丙方发生下述情况时,若甲方和乙方提出股权
回购要求,丁方承诺无条件按照甲方和乙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提前履行本补充协
议约定的回购义务。
    1、丙方不能正常经营或无法存续,或者发生破产/重整/和解、被托管(接
管)、停业整顿、进入清算程序、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情
形。
    2、丙方因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行政处罚、(被)合并(兼并)、(被)收购
重组、涉及重大违法违规等,导致对其履行本补充协议项下义务造成重大不利影
响的。
       (四)税款与费用
    各方为履行本补充协议所须缴纳的税款由各纳税主体承担。
    (五)本补充协议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1、对本补充协议的修改、变更须经各方签署书面协议。
    2、当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本补充协议即可解除:
    一方或各方遭遇不可抗力事故或政策性变化,致使本补充协议的履行成为
不可能;
    ②一方严重违约;
    甲方和乙方通过其他方式能顺利实现从丙方的退出;
    各方一致书面同意解除协议。
    (六)违约责任
    1、本补充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补充协议的约定,未能全面履行本补充协议,
或在本补充协议第三条所作的保证和承诺有任何虚假、不真实、或对真实(事实)
有隐瞒与重大遗漏、或不履行已作的保证,均构成违约。
    2、自本补充协议签署日起,任何一方违反或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义务
或承诺,违约方同意自违约之日起按回购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向守约方
进行赔偿;由于该等违约行为导致发生所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均由违约方承担。
    3、丁方承诺按照甲乙双方认可的方式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标的股权
自增资日 2017 年 10 月 30 日(含当日)起至 2020 年 10 月 30 日(不含当日)止
的投资收益给付,若丁方违反该承诺,自逾期之日起丁方应向甲方和乙方承担按
增资款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及由此导致的诉讼费、律师费。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补充协议的签署主要为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通过允许公司
延期回购其下属投资公司及基金所持天通银厦股权的方式,以进一步支持天通银
厦大尺寸蓝宝石晶体长晶项目二期的投资建设,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未
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回购事项的后续进展,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要求,履行相应程序并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