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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通股份:天通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6月修订)2022-06-07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2022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买卖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适用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票,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所有本公司股票。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客户信用证
券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对同时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其持
股需合并计算,各账户可减持数量按各账户内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
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股
票账户负责,加强股票账户管理,严禁将所持股票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严格职业操守,对未经公开披露
的本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等信息,严
格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
正当的利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信
息及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
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披露情况。
                      第二章    禁止买卖公司股份情况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 47 条规定,
违反该规定将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
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下列期间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定期报告公告前 35 天、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
公告前 12 天、重大事项发生之日等重要时点,将严禁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具体要
求,通过书面通知、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传达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并由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传达到其配偶、父母、子女。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
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可转让公司股份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
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以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所持本公司发行的股份
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
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票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票当年可转让 25%,
新增有限售条件股票不能减持,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票基数。其中因非公开发行
取得的股份的减持还需遵守特定股东减持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减持的数量。对于当
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得累计到次年自由减持,而应当按当年末持
有股票数量为基数重新计算可转让股份数量。


                           第四章    信息申报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其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 个
交易日内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A 股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应分别在买入前 3 个交易日/卖出前 18 个交易日填写《买入/卖出本公司证券问
询函》,并提交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入/卖出本公司证券问
询函》后,应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
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入/卖出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立即报上海证券交易
所备案,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
持股份的,公司应当在其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
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
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
情况。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应当
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在减持计划
实施完毕或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书之前,不
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其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时,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及时提供以下信息: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应当遵守
相关规定并及时申报。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2 个交易日内,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为本公司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责任追究主
体,对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行
为所获得收益收归公司所有,按照本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或
采取其他惩罚性措施,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公司可依法免除其职务并可要求其承
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照有关法律交司法机关处理。违规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相关责任人应就本人行为作出专项说明,必要时通过媒体向投资者
公开致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