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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通股份:天通股份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2022年6月修订)2022-06-07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2022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切
实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提高公司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
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外派董事、监事”,是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按本
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公司控股、参股公司或受托管理的公司委派董事、监事。
    外派董事、监事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办法赋予董事、
监事的各项职责和权力,必须勤勉尽责,竭力维护公司利益。
    第三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有关法人治理
文件及公司其它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将其管理职能延伸至控股子公司。公司财
务管理总部负责收集整理对外投资企业须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公司内部审计机
构具体负责对外投资企业的财务监督、对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为第一大股东的参股
公司的审计和内部控制的评估;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管理
工作,并负责履行公开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为第一大股东的参股公司应参照本办法
建立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未建立外派董事监事
管理制度的,应遵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章 外派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除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外,外派董事、监事还应当具备下列素质要求:
    1、正直和责任心。外派董事应在个人和职业行为中表现出高尚的道德和正
直的品质,愿意按公司决定行动并且愿意对自身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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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敏锐的判断力。外派董事应具备制定和评价公司的战略、经营计划以及
其他关键性事项的能力,以及与之相关的知识,包括财务、会计、营销、企业战
略,与企业相关的生产技术、有关本行业及公司运作的法律法规、政府政策等。
    3、财务知识。外派董事一项重要任务是监控子公司的财务业绩,董事应能
够解读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应了解用来评估子公司业绩的财务比
率和必要指数。
    4、团体意识。外派董事应重视公司和子公司的整体业绩,乐于倾听他人意
见,具有富有说服力的交流能力,同时愿意以公开讨论的方式提出一些尖锐的问
题。
    5、高素质标准。外派董事应具有能够反映高素质标准、具有某方面的较突
出的专业素养或一定的知名度,有别于一般职工的能力的个人成就。
    6、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外派董事、监事职责。
    7、在公司认为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派董事、监事:
    1、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情形的人员;
    2、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处分尚未解除的人员;
    3、与派驻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
    4、公司党委、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认为不宜担任外派董事、监事的其
它情形。



                   第三章 外派董事、监事的任免程序
       第七条   在取得董事会授权的情况外,外派董事、监事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
确定人选,按照法定程序委派或者推荐,还可以采用公开竞聘、招聘、选聘方式,
择优产生外派董事、监事候选人,报董事会备案。外派董事、监事对公司董事会
负责。
       第八条   外派董事、监事候选人确定后,由董事会办公室代表公司与被委派
董事、监事签定《外派董事、监事承诺书》,书面确定对公司负责的第一责任人、
其他责任人,明确外派董事、监事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草拟委派文件,由董事长签发,作为推荐委派凭证发往派驻单位,派驻单位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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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派驻单位章程的有关规定,将公司推荐委派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
交股东会选举。
    第九条     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外派董事、监事任
期未满,派驻单位股东会不得无故罢免其职务。但当被委派董事、监事本人提出
辞呈,或被委派董事、监事因工作调动,或到退休年龄,或公司对其进行考核后
认为其不能胜任的,或该外派董事、监事违反《外派董事监事承诺书》并对本公
司利益造成损失时,公司应及时向投资单位董事会、监事会出具要求变更董事、
监事的公函。
    第十条     变更外派董事、监事的程序如下:
    1、被委派人本人提出辞呈的,其书面辞呈应递交公司董事长,董事长根据
其辞职理由的充分与否,决定是否准许其辞职;
    2、被委派人因工作调动,或到退休年龄的,由董事长根据其身体及任职状
况决定是否准许其卸任外派董事、监事职务;
    3、被委派人经公司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出具考核意
见,并经公司董事会考核委员会审核,由董事会作出撤销委派其职务或劝其辞职
的决议;
    4、被委派人违反《外派董事监事承诺书》并对本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由
董事长提出建议,作出撤销委派其职务或劝辞的决议;
    5、变更外派董事、监事时,须按本办法规定的有关程序,重新推荐董事、
监事候选人。
    6、其他外派董事、监事任期届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章 外派董事监事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责任如下:
    1、忠实地执行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裁办公会议涉及派驻公司的各项
决议;
    2、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派驻公司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职权;
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准则,坚决维护本公司的利益;
    3、按派驻公司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出席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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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代表本公司行使股东相应职权;
    4、认真阅读派驻公司的财务报告和其他工作报告,及时了解派驻公司经营
管理状况,每季度向公司总裁办公会议作一次简要汇报,每半年作一次书面详细
汇报,每年定期作一次书面述职报告;如遇派驻公司经理状况出现异常,必须及
时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5、派驻公司拟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在接到会议通知和相关书面
议案文件时,应当要求派驻公司同时交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其合规性和确定
是否属于重大事项;
    6、派驻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后一周内应当将有关会议书面审
议议案和决议文件报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7、派驻公司遇工商注册变更、章程修改、法人治理制度修订、股东变更或
股份增减等情况,负责督促派驻公司将有关书面材料及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8、督促派驻的参股公司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相关制度;
    9、公司董事会、总裁办公会议要求对控股子公司及相关的外派董事、监事
对其控股子公司有关事实、信息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的,应当
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本公司的检查、调查;
    10、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对其控股子公司上报及提供的材料、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权利如下:
    1、有权获取为履行职务所需的派驻公司经营分析报告、财务报告及其它相
关资料;
    2、有资格出任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及其它高管
人员,根据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授权,行使派驻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监督
等职权;
    3、有权对派驻公司的经营发展、投资计划、内部控制体系和相关制度提出
建议;
    4、有权就增加或减少本公司对派驻公司的投资、聘免、罢免派驻公司高管
人员等重大事项提出决策建议;
    5、就履职过程中发现的派驻公司重大问题向公司提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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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行使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三条     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履行如下义务:
    1、在职责及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
    2、除经本公司董事会或派驻公司股东会的批准,不得与派驻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3、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4、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派驻公司相同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公司及
派驻公司利益的活动;
    5、外派董事、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
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
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和派驻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
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本公司利益最大化
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
条件下结束而定。
    6、外派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必须竭尽全力保护派驻公司的知识产权,卸
任后,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带走涉及派驻公司知识产权范畴内的任何资料,由此
造成派驻公司利益受损的,应当承担相当的法律责任。
    7、任职尚未结束的外派董事、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及派驻公司利
益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派驻公司如因违反法律法规致使公司利益受损的,由参与决策的外派董
事、监事须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外派董事、监事应当协助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财务管理总部,负
责督促派驻公司定期提供财务月报、年报和规定的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五条     外派董事、监事应当协助公司运营中心,制订派驻(控股)公司
年度经营考核目标,并在年度执行中予以有效的监督。
    第十六条     外派董事、监事应当协助公司聘请的会计事务所、公司内部审计
机构,对派驻公司进行的审计和内部审计。
    第十七条     外派董事、监事在接到派驻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通
知后,凡会议涉及审议符合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重大事项时,须由第一责任人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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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草拟议案,提交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
议。



                        第五章 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
    第十八条      对非本公司高管人员出任外派董事、监事职务者的考核事项,由
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        本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如有),本办法规定的相
应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经营管理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有关规定的,公
司总裁办公会议、董事会、监事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批评、责令改正;
    2、监管谈话;
    3、警告、出具警示函;
    4、将其违法违规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5、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责令通过合法程序将责任者给于免职、劝辞、赔偿
经济损失的处罚;
    6、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
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同时适用于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为第一大股东的参股公司。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且董事会应立即对本办法制定修订方案,并提
请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与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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