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通股份:天通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2022年6月修订)2022-06-07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2022 年 6 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
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
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
监管。
第四条 公司办理暂缓披露的信息需符合两项条件:一是相关信息存在不
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二是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
投资者。
公司办理豁免披露的信息需符合两项条件:一是相关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等情形;二是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
律法规或者危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照《股票上
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者危
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
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
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该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
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
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
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
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相关部门提出申
请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事项内部登记审批表,及时提交董事会秘书负责
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董事会办公室专人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3)暂缓披露的期限;
(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5)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6)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审批流程表详见附件)。
第十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须及时核
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
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
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上述条款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及相关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应明确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对于不符合暂
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
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及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的问责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 申请人 申请日期
业务类型 □暂缓披露(期限: ) □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原因和依据
是否已填报暂缓
或豁免披露事项 □是 □否
的知情人名单
相关内幕知情人
是否已作书面 □是 □否
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负责人
意见
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