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于公司增补董事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规则》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文件的规 定,我们作为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 断,现对公司增补宋慧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增补董事事项的提名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对宋慧女士的业务基础、管理经验、职业操守等情况了解的基础上, 我们认为其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 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情形, 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其亦未曾受过中 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因此,我们同意增补宋慧女士为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独立董事: 孟庆春 周咏梅 黄东 二○二二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