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柯玛:澳柯玛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2023-04-22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 明
提名人 澳柯玛股份有 限公 司董事会 ,现 提名孟庆春先 生、周
咏梅女士、黄东先生为澳柯玛股份有限公 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 董
事候选人 ,并 已充分 了解 被提名人职业专长 、教 育背景、工作经
历、兼任职 务等 情况。被 提名人 巳J书 面 同意出 澳柯玛股份有 限
公 司第九届 董事会独 立 董事 候选人 (参 见该 独 立 董事 候选人
声
明)。 提名人 认为 ,被 提名人 具各独立 董事任职 资格 ,与 澳柯玛
股份有 限公 司之 间不存在任何影 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 体声 明如
下 :
一 、被提名人 具各上 市公司运 作的基 本知识 ,熟
悉相关法律 、
会计、财务、管理或 者其他 履行独立 董事职 责所必 需的工作经验 。
二 、被提名人任职 资格 符合下列法律 、行政法规
和 部 门规章
的要求 :
(一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 司法》关于董事任职 资格 的规定 ;
(二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务员
法》 关于公 务员兼任 职务的
规定 (如 适用 );
(三 )中 国证 监会 《上 市公 司独立董事规则》 的相 关规定 ;
(四 )中 共 中央纪 委、中共 中央组 部 《关于规 范 中管干部
辞去公职 或者退 (离 )休 后担任上 市公 司、基金 管理公 司独立董
事、独立监事 的通知》 的规定 (如 适用 );
(五 )中 共 央组织部 《关于进 一步规范党政领 导干部在企
业 兼职 (任 职 )问 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如 适 用 );
(六 )中 共 中央纪 委 、教育部、监察部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
反腐倡廉建设 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如 适用 );
(七 )中 国人 民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 卜部监事
制度指引》等的相 关规定 (如 适 用 );
(八 )中 国证 监会 《证 券公 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资格监管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如 适用 );
(九 )中 国银保监会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 (理 事 )和 高级
管理人 员任职 资格管理 办法》《保险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任职 资格 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 等的相
关规定 (如 适 用 );
(十 )其 他法律法规 、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 券交
易所规定的情形 。
(一 )在 上 市公 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直系亲属
和主要社会 关系 (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 ;主 要社会
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 、兄 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
的兄弟姐妹等 );
(二 )直 接或者 间接持有 上 市公 司 已发行股份 l%以 上 或者
是上 市公 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
(三 )在 直 接或者 间接持有上市公 司 已发行股份 骟 以上的
亲属 ;
(四 )在 上 市公 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 任职 的人 员 ;
(五 )为 上 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 、咨询等服务的人 员 ,包 括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 的项
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 员 、在报告 上 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及
主要负责人 ;
(六 )在 市公 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具
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担任董事 、监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或 者
在该业务往来 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 ;
(七 )最 近十 二个月 内曾经具有 前六 项所列举情形 的人~员 ;
(八 )其 他 上海证 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
四、独 立 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 良纪 录 :
(一 )最 近 三 六个 月 曾被 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司法机
关刑事处罚的 ;
(二 )处 于被 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 司董
事的期 间 ;
(三 )最 近 三 十六个月 曾受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2次 以
上通报批评 ;
(四 )曾 任职独立董事期 间”连续两次未 出席董事会会议 ,
或者未亲 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 的 数 占当年董 事会会议次数 三分
之一 以上 ;
(五 )曾 任职独立董事期 间,发 表的独立意见 明显 事实不
符。
五 、包括 澳柯玛股份有 限公 司在 内,被 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
的境 内外 上 市公司数量未超过 五家,被 提名人在澳柯玛股份有限
公司连续任职 未超 过六 年 。
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
≡
并 计
上市公 自律监管指引
资 进行核实并确
保 完 和 任何虚假
陈述 分 作出虚假声 明可能导致的后
果。
特此 明。
提名人 : 柯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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