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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克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14-02-28  

						                      美克国际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美克国际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公平的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
为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
二章所规定的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第一
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
门报告的制度。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负责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为了保证信息安全,证券事务部设置联系邮箱:
mkzq1@markor.com.cn,作为本制度中收集重大信息的唯一工作邮箱。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下属事业部(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负责
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五)公司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事项信息的知情人员。
       第四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需要遵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
平性的原则。
    (一)真实性是指报送的信息是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
依据;能如实反映实际情况,没有虚假记载。
    (二)准确性是指上报到公司各相关部门及证券事务部的资料要准确,不得
有关键文字和重要数据错误;
    (三)完整性是指上报相关事项材料时,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完整地上
报交易信息和资料,不得有遗漏。同时须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将截至该笔交易结
束时,连续 12 个月内的同类下的相关各项交易累计的总额同时进行上报;
    (四)及时性是指发生本制度规定的交易内容和其他重大事项,需要按照本
制度规定的时间进行上报;
    (五)公平性是指报送的内部重大信息在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前,任何人不
得向第三方透露或泄漏其他投资者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得的信息,以确保所有投资
者可以在相同的时间、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
    第五条   证券事务部将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负
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相关内容的培训,以
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符合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
及其下属事业部(部门)、下属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能
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情形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二) 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 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
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事项中,第 3 至第 4 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内部信息报告义
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
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在计算交易金额时,应当
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四)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交易是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签署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需履行报告义务:
    (1)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或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
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或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
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必要性及合理性、定价依据、
交易协议草案、对交易各方的影响做出详细说明。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和受理;
    2、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3、判决、裁决的执行情况等。
    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应当及时报
告: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
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六)其它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证券公开及非公开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事项;
    7、权益变动和收购;
    8、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七)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
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13、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对生产经营或环境保护产生严重后果,在社会上
造成一定影响的事项;
    14、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15、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八)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变更的,还应报送新的公司章程;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5、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相
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
辞职或发生变动;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
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10、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
响;
    11、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
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5、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及权益变动或收购
的,相关股东、收购人、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
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
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
应在股份变动当日收盘后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履行报告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的
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章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三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作为一级提报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
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内部信息报送二级提报人,负责所在单
位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各事业部(部门)或下属子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
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履行报告义务。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
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告。
    第十五条     报告重大信息资料需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报送应实行二级复核制,所有报送信息表单经第十三条
规定的二级提报人填写后均须报一级提报人审核签字后方可报出,证券事务部在
接收重大信息报送表单时应进行形式审核后接收。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的当日,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就重大信息事项的进
展情况履行报告义务;
    (一)就已报告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于当日内
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
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三)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四)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五)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的重大信息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营业执照
复印件、成交确认书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及相应文件;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
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
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条   除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报送第二章所规定信息
外,为对各重大信息进行有效监控,便于公司重大信息的汇总、归集、整理,各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于每月初的第二个工作日向证券事务部报送上月重大信
息月度报表。


                        第四章   保密义务及责任


    第二十一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之前,应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
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二十二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
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
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本制度所称“第一时
间”,是指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获悉拟报告重大信息的当天。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美克国际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