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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克家居: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4-08-30  

						证券代码:600337         证券简称:美克家居         编号:临 2014-064


               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2014 年 8 月 29 日召
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预案,详见
2014 年 8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
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经营范围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家具、装饰装璜材料、灯具及
配套产品的开发、设计、生产和全国连锁销售;针纺织品、厨具、日用百货、办
公用品、饰品、服装鞋帽、五金交电、工艺美术品的销售;商务咨询;货物存储;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
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对销贸易、转口贸易、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房屋租赁;场地出租、停车场服务;木材经营及加工。
    修订为: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许可经营项目:道路
普通货物运输。一般经营项目:家具、装饰装璜材料、灯具及配套产品的开发、
设计、生产和全国连锁销售;家具批发;饰物装饰设计服务;针纺织品、厨具、
日用百货、办公用品、饰品、服装鞋帽、五金交电、工艺美术品的销售;家具展
示;家具维修;商务咨询;货物存储(危化品除外);货运代理服务;商品装卸
搬运;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
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对销贸易、转口贸易、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
业务;房屋租赁;场地出租、停车场服务;木材经营及加工。(以上商品须经国
家专项审批的,在取得相关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许可证
载明项目为准;涉及国营贸易、配额许可证管理、出口配额招标、专项规定管理
的商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等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修订为: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修订为: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修订为: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
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可分别由上届董事会、监事会提名;
此外,为保持公司经营决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连续二
百一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不含投票代理权)的股东
亦可以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前述股东提名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最迟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以前、以书面单项提案的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并应一并提交本章程第六十条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每一前
述股东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数量以应选董事、监事的人数为限。董事会在接
到前述股东按规定提交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该被提名候选人
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计投票制。前述累计投票制
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修订为: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可分别由上届董事会、监事会提名;
此外,为保持公司经营决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连续二
百一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不含投票代理权)的股东
亦可以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前述股东提名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最迟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以前、以书面单项提案的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并应一并提交本章程第六十条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每一前
述股东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数量以应选董事、监事的人数为限。董事会在接
到前述股东按规定提交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该被提名候选人
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前述累积投票制
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形式或传真
方式召开。
    修订为: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会议除现场会议外,在保
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
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
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一百二十六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临时会议除以现场会议形式或传真方式进行外,当公司遭遇危机等特
殊或紧急情况时,还可以电话会议形式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该等以电话会议形
式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不得连续超过两次,并且仅得就公司所遭遇危机等特殊
或紧急情况的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修订为:第一百二十六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
的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以书面或传真形式于会议召
开五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因公司遭遇危机等特殊或紧急情况而以电话会议
形式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在确保每位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无须提前发
出会议通知。
    修订为:第一百二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书面通知以直接送达、传
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经理、董事
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和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修订为:第一百二十八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 董事会表决所必须的会议材料;
    (五)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做出决议可采取书面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
    以传真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
用传真方式进行表决,因公司遭遇危机等特殊或紧急情况而以电话会议形式召开
的董事会临时会议、在确保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形式进行
表决。
       修订为: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做出决议可采取书面或举手等表决方式。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修订为: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情况;
    (四)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五)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六)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修订为: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者解聘。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修订为: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修订为: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修订公司章程预案需提交公司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
行,董事会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际核定的经
营范围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事宜。


   特此公告。




                                   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