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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克家居:章程修正案2014-12-10  

						           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2014 年 12 月 9 日召
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预案,具体内
容如下:
     一、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以及 2013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办理完成本次回购注销不符合条件的激
励 对 象 所 持 有 的 348,000 股 限 制 性 股 票 事 宜 后 , 公 司 的 股 份 总 数 将 会 从
64681.0419 万股减少到 64646.2419 万股,注册资本将会从 64681.0419 万元减
少到 64646.2419 万元,具体减资事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办理。
     鉴于此,公司将对《公司章程》第六条、第十九条进行修订,修订如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64681.0419 万元。
     修订为: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64646.2419 万元人民币。
     第十九条      公 司 股份总 数 为 64681.0419 万 股 , 股本 结 构 为: 普 通 股
64681.0419 万股。
     修订为: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4646.2419 万股,股本结构为:普通
股 64646.2419 万股。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10 月 20 日公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公司将对《公司章程》第九十三条进行修订,修订如下: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修订为: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
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