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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克家居:融资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15-03-04  

						                       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融资和对外担
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
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
形式。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
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四条 公司融资和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融资和对外担保的风险。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相
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公司融资事项的审批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融资申请,
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第七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人员或机构审批。
    第七条 对于公司融资事项,按以下权限执行:
    (一)融资额占公司最近一期(按合并报表计算)净资产值百分之十以内(含净资
产值百分之十)的融资事项,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二)融资额占公司最近一期(按合并报表计算)净资产值百分之十五以内(含净
资产值百分之十五)的融资事项,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三)融资额占公司最近一期(按合并报表计算)净资产值百分之二十以内(含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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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值百分之二十)的融资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四)融资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按合并报表计算)净资产值百分之二十的融资事
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
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审批权。超过《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议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
理和实施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九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同意。
    第十条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讨
论和表决情况。
    第十一条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上述第(二)项所述担保涉及为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上述第(一)、(三)、(四)项所述担保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
联方提供担保的,该项表决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除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所列的须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以外的其他对
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
    第十二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
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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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公司融资和对外担保的执行及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融资或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
权的人代表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或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控股子公司的董
事长或其授权的人代表该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 公司订立的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应在签署之日起两个工作日日内报送公
司证券事务部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
外担保,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有关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具体信息披露事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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