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美克家居: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2017-07-01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
                    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
                    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
                    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
                    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
                    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
                    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ZHXT2017(JXZ)字第 122 号-2-委__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2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信托合同
1、委 托 人

优先委托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计划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联系电话:010-66104255
传真:010-66104475


一般委托人名称: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代员工持股计
划)
法定代表人:寇卫平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流湖南路181号
联系电话:0991-3836028
传真:0991-3838191、3628809


2、受 益 人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本信托的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认购类别:□优先信托单位    □一般信托单位
信托资金:人民币(大写)
(小写)
受益人的信托财产分配账户(本账户在信托利益分配完成之前不得
取消):
户     名:
账     号:
开户银行:


                                3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3、受 托 人
名    称: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晓峰
住    所:上海市黄浦区蒙自路763号36楼
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蒙自路763号36楼
联 系 人:崔文喆
联系电话:021-23191852
传    真:021-63300179
邮    编:200023




                              4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第一条 释义

    在本信托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

下含义:

   (一) 信托合同或本信托合同或本合同:指编号为 ZHXT2017(JXZ)字第 122

号-2-委的《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及对

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二) 信托计划或本信托计划/本信托:指由受托人设立的“中海信托-美克家

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三) 信托计划文件:指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保

管协议、证券经纪服务协议等与信托计划相关的文件。

    (四) 委托人:指信托计划项下各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

    (五) 受托人:指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六) 受益人:指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

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七) 优先信托单位:指优先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信托计划项下优先

信托单位仅向信托文件规定的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

    (八) 一般信托单位:指一般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信托计划仅向信托

文件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一般信托单位。

    (九) 增强信托资金: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补仓义务人/差额补足义务人追

加的资金总额;增强信托资金及其产生的收益计入信托财产总额,但不改变信

托计划单位总份额。

    (十) 补仓义务人/差额补足义务人:指美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美克国际


                                     5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十一) 员工持股计划:指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的《美克国际

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中拟实施的员工持股计

划。

    (十二) 《补仓及差额补足协议》:指受托人与补仓义务人/差额补足义务人签

订的编号为 ZHXT2017(JXZ)字第 122 号-6 的《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

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补仓及差额补足协议》。

    (十三) 美克家居/上市公司:指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600337。

   (十四) 标的股票:指受托人按照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以二级市场集中竞价购

买、大宗交易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购买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美克

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股票(名称:美克家居,代码:600337)。

    (十五) 投资顾问:指全体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作为全体委托人的代理人,而

非本信托计划受托人)聘请的、按照《投资顾问合同》的规定为信托计划的投

资运作提供投资建议的专业机构,本信托计划投资顾问为国泰元鑫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

    (十六) 《 投 资 顾 问 合 同 》: 指 受 托 人 与 投 资 顾 问 签 署 的 编 号 为

ZHXT2017(JXZ)字第 122 号-5 的《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投资顾问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十七) 管理委员会:指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即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由

持有人会议选出的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十八) PB 系统: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交易风控系统。


                                        6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十九) 锁定期: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上市公司公告最后一

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信托计划名下时起算。

    (二十) 信托资金: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二十一)   信托资金总额或信托计划资金总额:指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

交付的信托资金的总和。

    (二十二)   信托财产:指各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的资金,及受

托人因该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二十三)   信托利益:指信托财产扣除信托费用及信托税费后的余额。

    (二十四)   投资建议:指投资顾问以受托人认可的形式对本信托计划提供

的书面文件或电子信息文件。

    (二十五)   保管人/保管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

   (二十六) 保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签订的编号为 ZHXT2017(JXZ)字

第 122 号-3 的《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协

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二十七)   证券经纪商/证券经纪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八) 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指受托人与证券经纪人、保管银行签订的编号

为 ZHXT2017(JXZ)字第 122 号-4 的《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

金信托计划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二十九)   信托计划专户:为本信托计划开设的专用银行账户、证券账户

和客户证券资金台账等专用账户。

    (三十) 信托单位: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或赎回的计

量单位,每信托单位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信托单位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7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二位(即精确到 0.01),第三位四舍五入。

    (三十一)   信托财产总值:指按照本信托计划确定的计算方法估算的信托

财产的价值。

    (三十二)   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减去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

与费用后的余额。

    (三十三)   信托单位净值:指信托财产净值与信托单位总份额之比,其计

算公式为: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额。

    (三十四)   估值基准日:受托人计算信托财产净值及信托单位净值的日期,

即信托计划成立后每个交易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含提前终止日、到期终止日

及延期终止日,下同)。

    (三十五)   信托利益核算日:指本信托成立日起的指定日(指每自然年度

12 月 20 日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

    (三十六)   信托利益支付日:指信托利益核算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三十七)   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三十八)   工作日:指中国境内(为本合同目的,此处不包括台湾地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金融机构对公业务正常营业日,不包括

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三十九)   建仓期:为信托计划成立日起至美克家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

工持股计划后满 6 个月之日止的期间,可根据实际建仓情况提前结束。

    (四十) 信托份额明细表:记载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及其变化、认购、

赎回资金以及信托单位净值等内容的清单。




                                     8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第二条 信托计划的目的

    全体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和投资顾问的信任,对 PB 系统的认可,认购信

托单位并加入信托计划,并授权国泰元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投资顾问对信

托计划的投资运作出具投资建议,信托财产主要通过二级市场投资于美克国际

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股票(名称:美克家居,代码:600337)、投资

现金类产品及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受托人以全部信托财产为基础资产,作出

优先受益权与一般受益权的受益权结构化安排,为委托人(受益人)提供不同

类别的投资工具。

    受托人以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形成的收入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为

受益人获取投资收益。




第三条 信托计划的类型

    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的事务管理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全体委托人在此一致确认并同意:委托人在认购信托计划前已自行对本信

托进行了独立和充分的尽职调查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全体委托人对投资顾问

的尽职调查和评估、全体委托人对标的股票的尽职调查和评估、全体委托人对

补仓及差额补足义务人的尽职调查和评估、全体委托人对保管人的尽职调查和

评估、全体委托人对证券经纪商及其 PB 系统的尽职调查和评估),并豁免受托

人的尽职调查责任,受托人无需再进行尽职调查。委托人在自主确定信托资金

运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指令和受托人指令相结合的方式)、运用条件(包

括信托规模、信托期限、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标的股票等所有交易要素)以

及信托文件的全部条款和条件后指定受托人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将信托资金投


                                    9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资于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投资品种,全体委托人自愿承担信托投资风险。受托

人仅依法履行必须由受托人或必须以受托人名义履行的管理职责,包括账户管

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受托

人主要承担一般信托事务的执行职责,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




第四条 信托计划的期限和规模

    1、本信托计划期限预计为 18 个月,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算。本信托

计划的建仓期不超过 6 个月,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算,且需在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 6 个月内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信托计划的锁定

期为信托计划最后一笔购买的标的股票登记过户并由上市公司发布相关公告之

日起 12 个月。

    锁定期满后经一般委托人申请且受托人同意并且信托财产均为货币性资产

时可以提前终止,一般委托人至少需提前十个工作日提出申请,且受托人需提

前通知优先委托人。如发生信托文件规定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情形

时,本信托计划予以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

    2、信托计划成立时信托单位总份数不高于 3 亿份,其中优先信托单位总份

数与一般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不高于 2:1。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优先信托单

位总份数与一般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不高于 2:1。




第五条 信托计划的成立

    (一)信托计划推介期为:2017 年     月      日至 2017 年           月      日

(受托人根据发行、认购情况可以公告延长或提前结束推介期)。


                                   10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二)信托计划的成立

    1、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受托人有权随时宣告信托计划成立,受托人宣告

信托计划成立之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

    (1)信托计划推介期期间或届满时,投资者认购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不高于

3 亿份,认购资金已全额划入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且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与一

般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为 2:1;

    (2)信托文件已签署并生效;

    (3)受托人与保管银行已经签署《保管协议》;

    (4)受托人、保管人和证券经纪商三方已经签署《证券经纪服务协议》;

    (5)受托人与投资顾问已签署《投资顾问合同》;

    (6)受托人与差额补足义务人/补仓义务人已经签署《补仓及差额补足协

议》;

    (7)受托人认为信托计划成立需满足的其他条件。

    2、信托计划成立的,投资者将认购资金划付至受托人开立的信托专用银行

账户之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

基准利率计息,算头不算尾)在扣除相关费用后不归入信托财产,不折算为信

托单位份数,但暂存于信托专用银行账户,由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分配信托

利益时一并支付给该等受益人。

    3、推介期届满,信托计划不成立的,受托人于推介期结束后的 3 个工作日

内,将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连同交付至受托人开立的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之日

至退还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算

头不算尾)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相关债务和费用,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


                                      11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承担。

   4、受托人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施行信托计划的发行,但受托人未对发

行成功与否作出过任何陈述或承诺。




第六条 受益人

   受益人指在信托合同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

他组织。




第七条 信托受益权

   受益人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享有信托利益的权利。本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委托

人享有优先受益权,一般委托人享有一般受益权。




第八条 信托单位

(一)信托单位概述

   信托单位是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或赎回的计量单

位。

   信托单位份额由受托人盖章的信托份额明细表确定。

(二)信托单位净值及计算

   1.信托财产总值

   信托财产总值是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计划项下各项信托财产经估值

后的总金额,包括以下内容:

   (1)股票;


                                   12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2)银行存款本息;

    (3)信托业保障基金;

    (4)其它。

    2.估值日

    信托计划在 T+1 工作日由受托人对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每个工作日和信托

计划终止日(统称 T 日或估值日)的信托财产进行估值,由保管人进行复核。

如果由于证券交割清算制度变化等政策原因造成不能按上述规定日期估值,则

根据相应政策调整。

    3.估值方法

    单位价值的确定:本信托计划持有资产的库存数量和单位价值按照公允价

值计算,无公允价值的按取得该资产时的单位价值计算。具体确认原则如下(如

有):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封闭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13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D、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限售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

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

价,则估值为零。

    (4)保管账户银行存款、证券资金账户存款以估值日的余额计算,利息于

付息日按实际到帐的利息金额计入信托财产,不作逐日计提处理。

    (5)保障基金估值方法(当保障基金为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投资组合

的一部分时适用此项)

    保障基金按实际缴付本金和实际收益计入信托财产总值,不逐日计提收入。

    (6)如遇极端行情受托人认为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信托财产公允价值

的,受托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用指数收益法或参考公募基金相应估值方法,

在与保管人商议后,按更能反映信托财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信托单位净值

    信托单位净值:指信托财产净值与信托单位总份额之比,其计算公式为:

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额,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


                                   14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减去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与费用、负债后的余额。

   信托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第四位(即精确到 0.0001),第五位

四舍五入。

   5.信托单位净值的披露

   受托人按照信托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及本《信托合同》的约定方式向委

托人进行披露信托单位净值。




第九条 信托单位份额认购

   提示:投资者在申请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务必请仔细阅读信托计划文件的

全部内容,包括本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等信托文件所

载的条款及条件。投资者的任何认购申请均可能全部或者部分不获接纳。信托

计划成立后,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份额需经过全体委托人和受托人同意,否则

受托人有权拒绝投资者的认购。

   (一)信托单位份额的认购条件

   1.委托人之资格

   委托人应当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

险的合格投资者:

   (1)认购信托单位的最低金额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

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

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


                                    15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

然人。

    信托计划项下个人投资者不超过 50 人,但单笔认购资金金额在 300 万元

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认购一般信托单位的委托人须是符合上述委托人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或机

构投资者。

    信托计划在推介期内及存续期间仅向合格金融机构投资者定向发行优先信

托单位;信托计划仅向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定

向发行一般信托单位。优先信托单位、一般信托单位份额比例不超过 2:1。

    信托合同中,委托人同时是受益人。

    2.资金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保证交付的信托资金是其合法管理并有权支配的财产。其中,如优

先级资金最终来源属于银行理财资金的,则应为银行高净值客户理财资金。

    3.委托人之资金要求

    优先委托人的认购金额不高于人民币 20000 万元,一般委托人的认购金额

不高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以实际募集规模为准。

    4.信托合同份额的要求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信托计划在任一时点存续有效的信托合同份额

不超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

上限。

    (二)委托人(受益人)的陈述与保证

    1、全体委托人(受益人)的陈述与保证


                                   16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1)委托人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委托人资格。

    (2)委托人用于认购信托单位的认购资金不是银行信贷资金、借贷资金或

其他负债资金,认购信托单位未损害委托人的债权人合法利益;一般委托人认

购本信托的资金最终来源非银行理财资金、非受托人及受托人员工或股东等利

益相关人。认购资金是其合法所有或合法管理并具有完全支配权的财产,并符

合信托法和信托文件对信托资金的规定。委托人知晓采用多人拼凑方式购买本

信托产品的,其拼凑人的债权和收益权不受法律保护,委托人确认其未非法汇

集他人资金参与本信托。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不违反任何其应遵守的法律法规

或监管政策。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作出本条规定的陈述与保证或其它相关事

项的决定时没有依赖受托人或受托人的任何关联机构,受托人不对认购资金的

合法性和合规性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对委托人是否遵守适用于其的任何

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

    (3)委托人对金融风险包括证券市场风险、信托风险等有较高的认知度和

承受能力,并根据其自己独立的审核以及其认为适当的专业意见,已经确定:a、

认购信托单位完全符合其财务需求、目标和条件;b、认购信托单位时遵守了并

完全符合所适用于其的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并且 c、认购信托单位对其而

言是合理、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尽管投资本身存在明显切实的风险。

    (4)全体委托人在此确认:全体委托人基于对国泰元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的资质、经验、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的信任,一致指定受托人(作为

全体委托人的代理人,而非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聘请国泰元鑫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作为投资顾问代表全体委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就信托财产的投资运作

向受托人出具投资建议。投资顾问是由全体委托人指定的,并非是受托人推荐


                                   17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或以任何形式指定的。受托人接到的投资顾问按照本合同发出的任何有效或无

效投资建议,其后果由全体委托人/受益人承担,但若受托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尽

到表面一致性形式审查义务的应对委托人/受益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投资顾问及其一致行动人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信托合同/《投资顾

问合同》约定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投资顾问承担全部赔

偿责任。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受托人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但对于受托人

未按本合同约定尽到表面一致性形式审查义务的,受托人应根据其过错情形承

担相应责任。

    因一般委托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信托合同约定致

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优先委托人有权要求一般委托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受托人以执行有效的投资建议为工作职责之一。由于市场流动性和波动性

多变导致受托人未能全部完成投资建议,或由于投资建议违反法律法规、信托

文件的约定,或由于 PB 系统的系统限制、或由于 PB 系统的故障导致投资建

议被 PB 系统自动拒绝执行、未能完全执行或执行失败的,受托人对此不承担

责任。

    当投资顾问发生以下情形时,经全体委托人同意后,受托人有权解聘投资

顾问:

    a)投资顾问减少注册资本、被兼并、分立、解散、依法被撤销、决定申请

破产或被申请破产;

    b)经营状况恶化,无法继续履行投资顾问职责的;

    c)投资顾问受到司法部门、政府部门、相关监管机构或同业协会等机构关

于重大违法违规的调查、起诉或处罚;


                                   18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d)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具体负责信托相关事宜的顾问人员发

生重大变化;

    e)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暂停或取消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投资顾

问资格的;

    f)被监管部门要求停止从事本合同项下的投资顾问业务的;

    g)其他可能对信托财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5)全体委托人在此确认:委托人在加入本信托计划之前,已经充分了解

本信托计划属于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重要组成部

分,并承诺遵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

规以及《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

    (6)委托人在此确认: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计划清算报告无需审计,受

托人可以提交未经审计的清算报告;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要求必须进行审

计的除外。受托人在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未收到受益人提出的

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7)委托人在此声明: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受益人)选择电

子网络方式获取信托单位净值相关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委托人将持续关注

受托人网站,获取受托人通过网站披露的任何信息。

    (8)委托人保证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及以上陈述与保证均为真实有

效。

    2、一般委托人特别陈述与保证

    (1)具备较强的证券投资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19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2)熟知信托和证券有关的法律法规,无违规记录,从未受到证券业监管

部门的处罚。

    (3)不存在为他人代持一般受益权的情形;不得通过内幕信息交易、不当

关联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牟取利益;不得将享有的信托受益权在风险或收益确

定后向第三方转让。

    (4)一般委托人在此承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一般委托人应将一般受益权

无偿转让给优先受益人的情形时,一般委托人/受益人同意无条件地将其持有的

一般受益权全部无偿转让给优先受益人,并授权受托人自动变更信托受益权登

记。一般委托人确认:该无偿转让不附任何条件,且不可撤销或变更,并放弃

在一切情形下提起司法程序主张撤销无偿转让行为、或向接受无偿转让的优先

受益人、办理信托受益权变更登记的受托人追索的权利。

    (5)一般委托人在此承诺:投资本信托需按照其应遵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

政策履行相应的内/外部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审批和公告等;信托

成立后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规定(含持股期限、持股规模等)并根据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

    (三)信托单位份额的认购费用

    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份额时,本信托计划不收取认购费用。

    (四)认购资金的交付

    受托人在指定银行开立以下账户作为接受委托人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

户。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不可撤销。

    户   名: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


                                    20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账   号:

    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委托人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

划款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并在备注中注明:“**(委托人姓名)认购中海信

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

    (五)信托合同的签署

    1.委托人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贰份。

    2.委托人签署信托合同一式贰份。

    3.委托人提交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在分配结束前不得取消。

    4.受托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六)信托单位的认购时间

    受托人收到委托人应提交的认购文件后,信托单位的认购时间按以下方式

确定:推介期内交付的信托资金,在信托计划成立日认购为信托单位。

    (七)信托单位的认购份额

    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资金认购为信托单位的份额 = 信托资金÷1

    (八)信托文件的管理

    信托合同正本中的一份、认购风险申明书正本中的一份、身份证明文件(即

信托合同第二十七条约定的“必备证件”②、③)、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复印件和入

账证明复印件由受托人持有。

    (九)超额认购时的处理原则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约定,本信托计划在任一时点存续有效的信托合同份额

不超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上限。本信托计划成立

或开放日前,预约人数超过该上限,受托人将本着“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


                                    21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则接受认购委托,并视认购的具体情况,保留拒绝任何委托人认购本信托计划

的权利。




第十条 信托单位份额赎回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委托人不可以赎回信托单位份额。




第十一条   信托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一)信托计划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

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二)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

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的信托计划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三)受托人为信托计划设立信托计划专户,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

证券账户和客户证券资金台账等。

    (四)信托财产单独记账,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

账;本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第十二条   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

    (一)管理运用方向

    信托财产只限于如下运用方向:

    1、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投资于美克


                                    22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家居流通股股票(名称:美克家居,代码:600337);

    2、闲置资金可投资现金类产品(仅限于银行存款、交易所国债、货币基金

等现金管理工具);

    3、信托业保障基金。

    委托人知晓并接受,本信托将按照信托业保障基金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

监管机构要求,以“委托人成功认购的信托单位份数×1 元/份”的 1%认购信托业

保障基金,该等认购行为系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投资组合的一部分,所产生的

投资收益归属信托财产。委托人知晓并同意,本信托计划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

管要求在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对应的各笔信托业保障基金认

购款项(按照“当次成功认购的信托单位份数×1 元/份×1%”计算)缴付至受托人

指定的保障基金专用账户,用于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在信托期限内如有权机

关或机构对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比例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受托人应向委托

人/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并按届时有效规定执行。每笔保障基金认购款项自该

笔保障基金认购款项成功缴付之日(含)起至信托计划终止日(不含)期间(以

下简称“计息期间”)的收益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

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基准利率”)计算,计息期间遇有利率调整,按信托计划

终止日适用的基准利率计算,且不分段计算,即每笔保障基金认购款项收益=

该笔保障基金认购款项×基准利率×计息期间天数÷360,若计息期间相关法律法

规关于信托业保障基金收益计算方式的规定变更,不再适用基准利率的,则届

时尚未分配的保障基金认购款项的收益计算方式依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受托

人于信托计划终止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各笔保障基金认购款项本金及收益划

入本信托开立的信托专用银行账户并归属于信托财产,若届时中国信托业保障


                                    23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尚未与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保障基金认购款项本金及

收益结算的,则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但无义务垫付保障基金认购款项本

金及收益,垫付后,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与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

司结算的保障基金认购款项本金及收益归属于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

信托财产,委托人/受益人不应再对该部分资金享有或主张任何权利。认购保障

基金后该部分投资的赎回及收益分配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受托人管理规定

执行。关于保障基金认购款缴付、赎回及收益分配的其他未尽事宜遵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及《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之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及保障基金相关协议未规定的,参照相关信托文件及交易文件执行,或由委托

人与受托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受托人指定的保障基金专用账户:

    账 户 名: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1001520313050046227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浦东分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信托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经受益人大会表

决同意,信托计划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信托财产投资运用的限制

    1、证券投资仅限于投资美克家居(股票代码 600337)股票。

    2、不得在下列期间买卖美克家居股票:①美克家居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

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②美克

家居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③自可能对美克家居股票交易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24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3、建仓期内,不得抛售美克家居股票,发生调降仓位/止损事件的除外;

锁定期内,不得抛售所投的锁定期美克家居股票。

    4、锁定期满后,投资顾问将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出具卖出美克家居股票的投

资建议。

    5、信托计划与受托人管理的所有自营和其他信托项下证券账户在同一时间

持有的单只股票总量不得超过该公司发行股票总股本的 4.9%,如果监管机构的

管理制度发生变化,本条款作相应修改。

    6、单个持有人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含各期)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

得超过美克家居股本总额的 1%。持有人的持有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不包括

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

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7、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监管通知等的相关规定。

    以上 2、3、4、6、7 项由投资顾问自行负责监控。受托人仅对投资顾问发

出的投资建议进行形式审查,为免疑义,受托人不对该等投资建议是否符合上

述投资限制进行实质审查。

    本款约定的投资限制数据以 PB 系统及受托人使用的其他系统的监控结果

为准。由于信托财产净值波动、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等原因而非证

券资产买入导致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属于违反投资限制的情形,但

投资顾问应及时发出投资建议进行调整直至满足本款约定投资限制要求。

    8、信托财产的投资禁止

    (1)承销证券;

    (2)将本信托财产用于对外担保或者投资银监会相关文件规定的融资类产


                                   25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品;

    (3)从事可能使信托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法律法规、相关监管部门及信托文件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禁止行为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管理运用方式

    1、投资管理方式

    信托财产的运用采取委托人指令和受托人指令相结合的方式对信托财产进

行投资管理。除本条本款第 3 项约定的受托人指令内容外,委托人保留信托财

产投资运用的投资决策权限,委托人指令将由委托人指定受托人聘请的投资顾

问国泰元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投资建议的方式向受托人发出,受托人收到的

该投资建议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具有委托人指令的法律效力。受托人应亲自

处理受托人指令权权限范围内的信托事务并自主决策;通过 PB 系统下达的交

易指令均为受托人亲自向证券交易机构下达的交易指令,受托人不将受托人指

令权权限范围内的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

    全体委托人在此一致同意:投资顾问根据信托文件及《投资顾问合同》规

定向受托人出具投资建议视为已获得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仅对投资顾问发送的

投资建议进行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查,对于签名/盖章、印鉴或指令密码相符的

投资建议,受托人即可根据投资顾问出具的投资建议进行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

产的交易;受托人按信托文件规定执行或拒绝执行投资建议的后果均由全体委

托人和受益人承担,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受托人有权拒绝接受签名/盖章或印鉴、密押或指令密码不符的投资建议,


                                   26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有权但无义务拒绝无效的投资建议(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信托文件的约

定)、与投资顾问发生买卖双向交易或交易报价明显有悖于当时市场价格等情形

的投资建议并告知投资顾问。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即表示该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就信托财

产采取此类投资管理方式。

    全体委托人在此授权并一致同意:由投资顾问指定其员工作为授权代表,

具体发送投资建议,授权代表只设一名。授权代表必须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以及

一定的投资从业经验。授权代表根据信托合同及《投资顾问合同》发出的任何

有效或无效投资建议都将直接视为是投资顾问发出的投资建议,其后果由全体

委托人承担。若投资顾问(含其授权代表,下同)发出的无效投资建议给信托

财产造成损失的,非因受托人过错造成的,委托人/受益人有权要求投资顾问承

担责任。

    信托计划成立日之前,投资顾问应确定授权代表并签署授权委托书。该授

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签名/盖章和预留印鉴或密押样式、初始指令密码以及

授权委托书必须在信托计划成立日之前(包括当日)于受托人处事先备案。以

该授权代表的签名/盖章、印鉴或密押所发出的投资建议均视为投资顾问发出的

投资建议。

    信托执行经理由受托人就信托计划进行指定,信托执行经理负责监控和处

理信托计划运作中的各类行为,信托执行经理接收投资顾问及其授权代表所发

出的投资建议,并在此基础上代表受托人行使受托人指令权。

    因投资顾问或其指定的授权代表违反证券法规、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等违法违规行为时,可能导致信托计划受到处罚或被追缴所得或者本信托项下


                                   27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的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可能被限制或停止交易。发生此种情形,非因受托人过错

造成的,受托人对信托财产及委托人/受益人因此遭受的损失不承担责任,造成

的损失由信托财产及委托人/受益人承担,委托人有权向有过错的投资顾问追

偿。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除信托合同另有规定外,委托人不得以任何原因变更、

解除或终止其对投资顾问的授权;未经受托人书面认可,投资顾问不得更换授

权代表。

    (四)投资建议

    1、投资建议是由投资顾问(包括其授权代表,下同)向受托人发出在信托

计划规定的投资范围内对信托财产进行具体投资运作的投资建议。

    2、投资顾问发出的投资建议必须有效,有效的投资建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通知、决定的要求,并

符合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的规定且是可执行的。

    ② 不存在内幕交易、反向操作、操纵市场的情形,不存在与受托人或投资

顾问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不涉及任何利益输送行为,不存在交易报价

与当时市场价格有明显差异并损害信托财产利益的情形。

    ③以书面形式发出的投资建议必须有授权代表的签字/签章并加盖投资顾

问预留印鉴,且应保证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及投资顾问预留印鉴与在受托人处备

案的印鉴一致。

    ④投资建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建议编号、拟交易的证券名称和代码、买

入或卖出方向、委托数量或区间、委托价格或区间、委托日期和时间等,投资

建议仅于指定交易日当日有效。


                                    28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⑤《投资顾问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3、全体委托人一致指定受托人使用证券经纪商提供的 PB 交易系统进行

证券交易。证券经纪商提供的《中信证券投资交易 PB 系统使用告知书》以下

简称《PB 系统使用告知书》)的样本详见本合同附件六。全体委托人在此一致

确认其已详细阅读《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和《PB 系统使用风险提示书》的全部

内容,充分了解和认识本信托采用 PB 系统进行交易所带来的相关风险,并自

愿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和风险。全体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和《认购风险申明书》

即表明其自愿承担本信托采用 PB 系统进行交易所导致的损失和风险。

    投资顾问(含其授权代表,以下同)应选择使用 PB 系统发送投资建议的

方式为主,录音电话加传真方式为辅的方式向受托人发送投资建议。投资顾问

发送的投资建议应给受托人留出足够的用于审核及实施交易的时间;受托人在

接受到投资建议后,应尽快完成审查工作及相关交易。对场内交易的证券品种,

投资顾问应于交易日 15:00 之前发送投资建议;涉及到场外交易的,投资顾问

原则上应于指定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发送投资建议。

    选择 PB 系统方式发送电子形式的投资建议的,投资顾问及其授权代表应

当遵守 PB 交易系统的各项管理规则,授权代表发送的投资建议内容以 PB 交

易系统内的记录为准。投资顾问及其授权代表应当妥善管理用户名、密码和/

或 USBKEY(如有),凡使用投资顾问的用户名发出的具体建议,均视为投资

顾问亲自出具的投资建议。

    对于通过大宗交易购买美克家居股票的,投资顾问应通过录音电话加传真

方式向受托人发送投资建议。

    选择录音电话加传真方式向受托人发送投资建议的,投资顾问及其授权代


                                   29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表同意将对其全部录音电话指令进行电话录音并且该录音即成为投资建议的有

效证据,同意与电话录音内容一致的传真件具有与原件同样的法律效力和证据

效力。以录音电话加传真方式发送的投资建议应包括指令编号、证券名称、证

券代码、交易方向、数量、交易时间、价位区间等可操作性指标。投资顾问应

于每一自然月份结束后五个工作内将该月内的全部投资建议原件寄送至受托

人,若原件与传真件不一致的,则以与录音电话内容一致的传真件为准。

    受托人以执行投资建议为工作职责之一。由于市场流动性和波动性多变导

致受托人未能全部完成投资建议,或由于投资建议违反法律法规、本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或 PB 交易系统的系统限制、或由于 PB 交易系统的故

障导致投资建议被 PB 交易系统自动拒绝执行、未能完全执行或执行失败的,

受托人对此不承担责任。但受托人在未接到投资建议时不得进行交易,信托文

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受托人仅对投资顾问发出的投资建议进行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查,对于签

名、印鉴、密押或指令密码相符的投资建议,受托人即可根据该投资建议进行

信托财产的投资运作,受托人执行投资建议的后果由全体委托人/受益人承担。

受托人有权拒绝接受签名/盖章、印鉴、密押或指令密码不符的投资建议,有权

但无义务拒绝无效的投资建议(指不符合法律法规、信托文件或《投资顾问合

同》规定)、与投资顾问发生买卖双向交易或交易报价明显有悖于市场价格等情

形的投资建议,并书面告知授权代表。投资顾问采用 PB 系统发送投资建议的,

投资建议经过 PB 系统审核后,受托人有权进行人工确认。全体委托人一致同

意:受托人按信托文件规定执行或拒绝执行投资建议的后果均由全体委托人和

受益人承担,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30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全体委托人在此一致同意:如交易系统发生变化,受托人有权视实际情况

另行确定投资建议发送方式及受托人对投资建议的审查方式并提前告知投资顾

问和全体委托人。

    全体委托人与受托人在此一致确认:对于本信托计划所持的标的股票,由

受托人经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书面授权后行使作为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受托人就本信托计划所持股票的表决权不与投资顾问

达成任何其他协议或安排,受托人不谋求利用本信托计划所持股票扩大受托人

的表决权。受托人不通过任何方式谋求与本信托(含一般委托人、投资顾问等)

形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4、受托人指令

    受托人指令由受托人授权的交易人员发出。属于受托人指令的有以下几种:

    (1)根据经审查的投资建议对信托财产进行具体运作的交易指令。

    (2)信托单位净值触及追加线、止损线且符合信托合同规定条件的,受托

人根据信托合同规定进行操作处理。

    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由于本信托计划证券经纪商未能及时提供清算数据,

导致信托计划估值延迟,使得受托人无法及时进行预警、追加、止损操作所造

成的损失,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3)受托人事后发现投资顾问发出的投资建议无效(指不符合法律法规、

信托文件或《投资顾问合同》规定)但已经被执行的交易,受托人应于发现后

立即通知投资顾问,并要求投资顾问出具投资建议进行修正。如投资顾问未于

接到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出具投资建议进行修正,受托人有权基于本合同目的,

以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尤其是优先委托人利益为原则直接发出交易指令对此行


                                    31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为进行修正。在此种情况下,由于无效的投资建议被执行以及修正所造成的损

失,由信托财产承担,委托人有权要求投资顾问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全体委

托人一致同意:受托人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4)投资顾问在本信托存续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应逐步发出信托财产变现

指令,至本信托存续期限届满前第十个交易日(含当日)止,本信托不得持有

非现金形式的信托资产。投资顾问未按期达到以上要求时,受托人有权但无义

务在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第二个交易日发出受托人指令执行强行平仓至满足上

述要求。

    (5)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情形发生时(以受托人确定为准),若投资顾问未

及时于该等情形发生后第一个交易日 15:00 前发出投资建议变现信托财产,

受托人有权自该等情形发生后第二个交易日起发出信托财产的变现指令直至信

托财产全部变现。

    (6)在支付信托计划各种费用和分配期间优先信托利益时,如果信托财产

中现金资产总量不足,且差额补足义务人未按约定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

的,受托人应通知投资顾问,并要求投资顾问出具投资建议变现足够多的资产,

以保证信托费用和期间优先信托利益的支付。如投资顾问未在受托人书面通知

的时限内出具投资建议或出具投资建议变现的资产仍不足以支付全部应付未付

信托费用和未获分配的期间优先信托利益的,受托人有权以应付未付的信托费

用和未获分配的期间优先信托利益的金额为限出售证券资产,用以支付该费用

和期间优先信托利益。

    (7)投资顾问所发出的投资建议在执行时是有效的,但由于市场变化导致

上述投资在事后不再符合信托文件的约定,则受托人应于发现后立即通知投资


                                   32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顾问,并要求投资顾问出具投资建议进行修正。如投资顾问未于接到通知后一

个交易日内出具投资建议进行修正,受托人有权基于本合同目的,以最大限度

维护委托人尤其是优先委托人利益为原则直接发出交易指令对此行为进行修

正。投资顾问未按照受托人通知及时发出投资建议进行修正所造成的损失,由

信托财产承担,委托人有权要求投资顾问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全体委托人一

致同意:受托人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8)若投资顾问作为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在任一时点合

计持有某只股票总量(含信托计划的持股量)不超过该股票已发行总股本 4.9%。

如果超过 4.9%,受托人应在知悉后立即通知投资顾问,并要求其发出投资建议

卖出该股票以使上述比例不超过 4.9%,同时受托人有权拒绝投资顾问继续买入

该只股票的投资建议。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受托人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因投资顾问及其一致行动人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信托合同的约定致

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投资顾问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全体委

托人一致同意:受托人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9)受托人有权于保障基金款项缴付之日将对应的保障基金认购款项划至

指定的保障基金专用账户。保障基金认购事宜无需投资顾问出具投资建议,由

受托人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以及本合同规定直接行使受托人指令权。

    在本款约定的各项情形中,如受托人直接发出指令变现信托财产的,变现

的价格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后果均由全体委托人和受益人承担,受托人

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五)信托财产的保管

    1.本信托财产所投资的证券品种托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3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2.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专用银行账户内货币资金保管在保管银行。

    3.其他资产由受托人决定是否保管及相应保管方式。

    (六)信托计划专户的管理

    1.受托人开设信托计划专户对信托财产进行单独管理。

    2.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计划专户包括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和客

户证券资金台账等专用账户。

    3.受托人开设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进行证券投资操作。

    4.受托人不得使用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专户进行与本信托计划无关

的活动。

    5.为了提高信托计划财产管理的透明度,保障受益人的利益,保管银行对

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进行保管,并根据与受托人签署的保管协议的约定对信

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予以监督。




第十三条   信托计划费用与税费

    (一)信托计划费用的种类及承担

    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费用由信托财产承

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信托

费用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受托人信托报酬(含信托运作管理费,信托运作管理费包括但不限于差

旅费、招待费、宣传费、会议费等费用);

    2、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3、保管费;


                                     34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4、投资顾问费;

    5、律师费等中介费用(不含本款第 10 项中的律师费);

    6、信息披露费用;

    7、信托计划的清算费用;

    8、有关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9、因受托本信托而增加的业务监管费;

    10、为解决因信托财产及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纠纷而发生的诉讼费、仲裁

费、律师费等费用,但因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产生的纠

纷而发生的费用除外;

    11、信托财产专户开户发生的费用(包括开户费和差旅费)和投资交易发

生的税、费用;

    12、银行结算、资金划转费用和账户管理费;

    13、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

    (二)信托计划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保管费

    保管费年费率为 0.1% /年。保管费按日计提,每日应计提的保管费=当日

存续的信托单位总份数×1 元×0.1%÷365。

    受托人于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每自然年度 12 月 20 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

(包含提前终止日、到期终止日、延期终止日,下同,以下统称“保管费核算日”)

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保管人支付截至当个保管费核算日(不含)已计提未支付

的保管费。

    2、信托报酬


                                    35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信托报酬年费率为 0.2%/年。按日计提信托报酬,每日应计提的信托报酬=

当日存续的信托单位总份数×1 元×0.2%÷365。

    受托人于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每自然年度 12 月 20 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

(包含提前终止日、到期终止日、延期终止日,下同,以下统称“信托报酬核算

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收取截至当个信托报酬核算日(不含)已计提未支付的

信托报酬。

    任何情况下,受托人已收取的信托报酬不予退还。

    受托人收取信托报酬的账户:

    户    名: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1001 2511 0901 3302030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淮海中路第一支行

    3、投资顾问费

    投资顾问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于信托计划终止时收取浮动投

资顾问费。

    信托计划终止时,若扣除浮动投资顾问费及期末优先信托利益前的信托单

位净值高于 1.10 元,投资顾问收取单位净值 1.10 元以上部分的 8%作为浮动投

资顾问费。

    浮动投资顾问费=(信托计划终止时扣除浮动投资顾问费及期末优先信托利

益前的信托单位净值-1.10 元)×8%×信托单位总份数

    支付方式:浮动投资顾问费在信托计划终止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受托人根

据相关协议,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

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扣除并划拨至相应帐户。


                                    36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4、律师费

    信托计划成立时因制作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等信托文件以及为信托

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产生的律师费由为信托计划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上海市锦

天城律师事务所收取,金额为人民币 7 万元整,由信托财产承担,由受托人依

据相关协议向律师事务所支付。

    (三)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的项目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

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

    (四)信托计划税费

    信托计划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

税义务。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过程中发生的除印花税以外的各种税费(包括

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由信托财产承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受托人不代扣

代缴相关税款(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受益人应对其所得(如

有)自行依法申报缴纳。受托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相关

税负由受益人承担,该部分税款在受益人所获取的信托利益中直接扣除,受托

人应向受益人提供代扣代缴税款部分的完税凭证复印件。信托清算后若受托人

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应由信托财产/受益人缴纳的上述税金的,则受托人有权向

受益人就补交金额进行追偿。




第十四条   信托计划利益及分配

    声明:受托人、保管银行、证券经纪人、律师事务所均无对本信托计划的


                                     37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业绩表现或者任何回报之支付做出保证。

    (一)受益权种类与信托利益分配原则

    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区分为优先受益权与一般受益权两种类别。信托财产

是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资产而存在的;只有在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实际分

配信托利益时,优先受益人方有权实际取得受托人分配的优先受益权项下信托

利益;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只有在优先受益权项下的最高信托利益足额分配

后,一般受益人方有权实际取得受托人分配的一般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优先

受益权同一般受益权,与信托财产的任何特定部分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对应关

系。

    受托人以信托财产净值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信托财产扣除应由信

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和其他负债后,根据本条规定的信托利益分配办法,用于支

付优先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和一般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全体优先受益人最高信托利益未得到足额分配之前,不得向一般受益人分配信

托利益。

    (二)信托利益的计算与分配

    1、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利益以货币资金形式分配。

受托人按照本条第(三)、(四)款规定计算各类受益权项下的信托利益。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每个自然年度 12 月

20 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包含提前终止、到期终止、延期终止,下同,以下统

称“信托利益核算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根据本条规定计算的优先信托利益

分配给优先受益人;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根据本条规

定计算的一般信托利益分配给一般受益人。


                                    38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优先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的分配顺位优先于一般

受益权,优先信托单位的最高信托利益未获足额分配前,一般信托单位不参与

信托利益分配。优先信托单位的最高年化收益率为 5.75%/年。

    4、信托单位项下的信托利益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分配完毕后,信托单位自动

注销,委托人/受益人的权利义务终止。

    (三)优先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的计算及分配

    1、期间优先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不含信托计划终止日)的各信托利益核算日后 5 个工

作日内,受托人届时以现金形式信托财产扣除应付未付信托费用(投资顾问费

除外)及其他负债后的余额为限,向优先受益人分配当期信托利益。每份优先

信托单位按照“1 元×5.75%÷365×每份优先信托单位当期存续天数”分配当期信

托利益。

    “每份优先信托单位当期存续天数”,指自上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不含)起

至本信托利益核算日(含)止的期间天数;第一个“每份优先信托单位当期存续

天数”,指自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起至其后第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含)止之

间的天数。以下同。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各信托利益核算日,若扣除了信托费用(投资顾问费

除外)和其他负债后的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以下简称“剩余信托财产”)不足以

支付优先信托单位最高信托利益的,则剩余信托财产全部向优先委托人进行分

配,且不足部分由差额补足义务人进行补足。

    2、期末优先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在信托计划终止(包含提前终止、到期终止、延期终止)后 5 个工作日内,


                                    39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受托人届时以现金形式信托财产扣除应付未付信托费用(投资顾问费除外)及

其他负债后的余额为限,向优先受益人分配期末信托利益。

    除本条另有约定外,每份优先信托单位期末最高信托利益=1 元×(1+5.75%

×该份优先信托单位的实际存续天数÷365)-该份优先信托单位已分配的信托

利益。若信托计划提前终止导致本信托计划存续天数不超过 180 天的,则前述

公式中的“该份优先信托单位的实际存续天数”按照 180 天计算;若信托计划提

前终止但本信托计划存续天数超过 180 天的,则前述公式中的“该份优先信托单

位的实际存续天数”按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计算。

    (四)一般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的计算及分配

    信托计划终止日,信托计划财产总值在扣除“①信托费用及其他负债(投资

顾问费除外)、②优先信托单位期末最高信托利益、③补仓义务人/差额补足义

务人已追加未返还的增强信托资金(如有)、④投资顾问费(如有)”后仍有剩余

的,剩余部分作为一般信托利益分配给一般受益人。

    (五)特别规定

    1、本条关于“信托利益”、“最高信托利益”等表述,并不意味着受托人保证受

益人取得相应数额的信托利益,不意味着受托人保证信托资金不受损失。受益

人实际可获得的信托利益金额以受托人实际分配的金额为准。

    2、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已全部变现且扣除信托费用和其他负债后的

信托财产净值不足以按本条第(三)款规定分配全部优先信托单位最高信托利

益的,则剩余信托财产全部向优先受益人进行分配,受托人于信托计划终止后

的 5 个工作日内向优先受益人进行信托利益划付,优先信托单位自动注销,不

足部分由差额补足义务人进行补足。


                                     40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3、特别地,出现本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全部一般信托单位转换为优先信托

单位(全部一般受益权赠与优先委托人的)情形的,则在信托计划终止时,信

托财产总值扣除已计提未支付的信托费用、其他负债后的余额全部归优先受益

人所有。

    (六)信托计划的延期及信托利益的分配

    1、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时,因证券停牌等原因致使信托财产无法全部

变现,信托计划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停牌证券全部变现为止。

    2、停牌证券变现后受托人按照本条第(三)、(四)、(五)款的约定进行分

配。




第十五条   信托计划的预警、追加、止损

    (一)原则

    为保护全体受益人特别是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利益,信托计划实行 T+1 日估

值,并设置预警线、追加线及止损线。

    本信托项下由补仓义务人/差额补足义务人美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按照本

合同及《补仓及差额补足协议》的约定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履行相关补仓及差

额补足义务。

    NAV=PB 系统中信托计划单位净值。预警、追加、止损项下信托计划单位

净值或信托单位净值即为 NAV。

    为及时向委托人提示投资风险,受托人有权以其自行估值且未经保管人进

行复核的信托单位净值(以下简称“信托预估单位净值”)为准进行预警、止损的

通知和操作,信托预估单位净值可能存在偏差,全体委托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


                                    41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的不利影响和损失,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预警线

    预警线为信托计划单位净值=0.95 元。当 T 日本信托计划单位净值≤0.95

元时,受托人应在 T+1 日及时以电子邮件、录音电话或传真形式向委托人、投

资顾问及补仓义务人提示投资风险, 但若受托人披露后信托单位净值持续低于

预警线的,受托人无需再次披露。本信托计划的补仓义务人可自行决定是否于

T+1 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

    (三)追加线、止损线

    本信托计划的追加线为信托计划单位净值=0.88 元、止损线为信托计划单

位净值=0.84 元。

    1、锁定期前:

    当任何一个交易日(T 日)信托计划单位净值如触及追加线,受托人应在

T+1 日 9:30 前以电子邮件、录音电话或传真形式向委托人、投资顾问及补仓义

务人提示投资风险及要求补仓义务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补仓义务人应在 T+1

日 15:00 前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使信托计划单位净值在预警线之上。如果补

仓义务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则投资顾问应自 T+2 日开盘

后出具投资建议将本信托计划持有的股票仓位调降至 50%以下。如果投资顾问

在 T+2 日 11:30 前未能出具投资建议使得本信托计划持有的股票仓位调降至

50%以下,则受托人应自 T+2 日 13:00 起将本信托计划持有的股票仓位调降

至 50%以下。

    当任何一个交易日(T 日)信托计划单位净值如触及止损线,补仓义务人

应在 T 日 17:00 前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使信托计划单位净值在预警线之上。


                                   42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如果补仓义务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投资顾问应在 T+1 日

开盘后出具投资建议进行强制平仓,对信托计划持有的全部股票进行变现。如

果投资顾问在 T+1 日 11:30 前未能出具投资建议对本信托计划进行强制平仓,

则受托人应自 T+1 日 13:00 起进行强制平仓。

    2、锁定期内:

    (1)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当某一交易日(T 日)估值结果显示信托计划

单位净值等于或低于追加线 0.88 元时,则本信托计划触及追加线,估值结果以

受托人计算结果为准。

    A、如某一交易日(T 日)本信托计划单位净值触及追加线,受托人将于触

及追加线 T+1 日 9:30 前,以电子邮件、录音电话或传真形式向委托人、投资

顾问及补仓义务人提示投资风险并要求补仓义务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补仓义

务人需在 T+1 日 15:00 之前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使得信托计划单位净值高于

预警线。

    增强信托资金追加金额应满足以下条件:

    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金额>(预警线-T 日 NAV)×信托单位总份数

    B、若补仓义务人未按照上述约定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则一般委托人

将放弃其持有的全部一般信托单位份额及对应的信托计划权益,其放弃的一般

信托单位份额及信托计划权益全部归优先委托人所有。一般委托人与优先委托

人之间无需为此另行签署受益权赠与/转让协议,自 T+3 日起的 3 个工作日内,

受托人有权对全部一般信托单位份额进行注销,被注销的一般信托单位份额所

对应的财产计入信托计划财产并归优先委托人所有,届时无需一般委托人另行

授权。优先委托人依据上述规定取得一般信托计划单位的,无义务追加信托计


                                   43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划资金。

    (2)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当某一交易日(T 日)估值结果显示该日信托

计划单位净值等于或低于止损线 0.84 元时,则本信托计划触及止损线,估值结

果以受托人计算结果为准。

    A、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任何一个估值日(T 日)收盘后的信托计划单位净值

低于信托计划设置的止损线,补仓义务人需在 T 日 17:00 之前足额追加增强信

托资金使得信托计划单位净值高于预警线。

    增强信托资金追加金额应满足以下条件:

    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金额>(预警线-T 日 NAV)×信托单位总份数

    B、如补仓义务人未按上述约定及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无论之后信

托计划单位净值是否能够恢复到止损线以上,无论之后补仓义务人是否能够足

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则一般委托人将放弃其持有的全部一般信托单位份额及

对应的信托计划权益,其放弃的一般信托单位份额及信托计划权益全部归优先

委托人所有。一般委托人与优先委托人之间无需为此另行签署受益权赠与/转让

协议,自 T+3 日起的 3 个工作日内,受托人有权对全部一般信托单位份额进行

注销,被注销的一般信托单位份额所对应的财产计入信托计划财产并归优先委

托人所有,届时无需一般委托人另行授权。优先委托人依据上述规定取得一般

信托单位的,无义务追加信托计划资金。

    3、锁定期满后:

    (1)当任何一个交易日(T 日)信托计划单位净值如触及追加线,受托人

应在 T+1 日 9:30 前以电子邮件、录音电话或传真形式向委托人、投资顾问及

补仓义务人提示投资风险及要求补仓义务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补仓义务人应


                                   44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在 T+1 日 15:00 前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使信托计划单位净值在预警线之上。

如果补仓义务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则投资顾问应自 T+2

日开盘后出具投资建议将本信托计划持有的股票仓位调降至 50%以下。如果投

资顾问在 T+2 日 11:30 前未能出具投资建议使得本信托计划持有的股票仓位

调降至 50%以下,则受托人应自 T+2 日 13:00 起将本信托计划持有的股票仓

位调降至 50%以下。

    (2)当任何一个交易日(T 日)信托计划单位净值如触及止损线,补仓义

务人应在 T 日 17:00 前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使信托计划单位净值在预警线之

上。如果补仓义务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投资顾问应在 T+1

日开盘后出具投资建议进行强制平仓,对信托计划持有的股票进行变现。如果

投资顾问在 T+1 日 11:30 前未能出具投资建议对本信托计划进行强制平仓,

则受托人应自 T+1 日 13:00 起进行强制平仓。

    (四)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计入信托计划财产,但补仓义务人追加的增强信

托资金不改变信托计划权利的类别,不增加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补仓

义务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前后,信托单位总份数不变。

    (五)增强信托资金的提取

    当补仓义务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后,信托计划单位净值连续 5 个交易日≥

1.00 元时,补仓义务人可以提前三个工作日在所追加资金的额度内提出提取部

分资金的申请(提取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二),经受托人同意后,受托人在收到申

请之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出具划款指令、通知保管人向补仓义务人支付提取资

金。补仓义务人可以申请提取资金的金额如下:

    提取增强信托资金额=MIN[补仓义务人追加且尚未提取的增强信托资金总


                                    45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金额,(申请提取前一日的信托财产净值-本信托计划成立日的信托财产净值),

届时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

    但提取后信托计划单位净值不得低于 1.00 元。

    (六)鉴于信托计划预警及止损所要求的时效性,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和受

托人在此共同确认,受托人根据本合同、《补仓及差额补足协议》对补仓义务人

发出预警风险提示的方式为录音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受托人根据本合同、

《补仓及差额补足协议》对补仓义务人发出补仓通知以及受托人在补仓义务人

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履行补仓义务时向一般委托人、优先委托人发出通

知的方式为录音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如因补仓义务人/一般委托人电话停机、

无人接听、邮件未送达等原因导致受托人无法及时通知到补仓义务人/一般委托

人(如需通知)的,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受托人用以接收优先委托人平仓

投资指令(如需)的方式为录音电话和电子邮件,受托人将对其录音电话进行

电话录音并且该录音及电子邮件即成为优先委托人平仓投资指令的有效证据。

上述通知中,如使用电话通知方式的,各方同意对其全部录音电话进行电话录

音并且该录音即成为有效证据;如使用电子邮件方式的,电子邮件亦成为有效

证据。

    (七)发生本条第(三)款触及追加线/止损线且补仓义务人未于约定时间

前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情形的,受托人自行对本信托计划持有的股票进行调降仓

位/变现的,此时股票的抛售策略与操作原则,包括但不限于抛售时间(抛售时

机)、抛售数量(抛售进度)、抛售价格范围、抛售方式等交易要素均由受托人

确定,全体委托人应遵循并同意受托人确定的股票抛售策略与操作原则,并接

受由此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如遇股票停牌或投资限制第 2 项等限制流通的


                                   46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客观原因,受托人进行调降仓位/变现的时间相应顺延。

    (八)特别的,一般信托单位根据本合同约定全部转换为优先信托单位后,

信托计划不再设置追加线/止损线,受托人按照优先委托人的要求办理后续变现

与信托计划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差额补足义务人的差额补足款支付义务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和信托计划终止(含提前终止、到期终止和延期终止,

下同)时,若现金形式存在的信托财产在任一个信托费用核算日/信托利益核算

日不足以支付当期任一笔应付未付的信托费用或当期全部优先信托单位应分配

的最高信托利益(信托本金和/或信托收益),差额补足义务人应当按照《补仓

及差额补足协议》约定和受托人书面通知的时间和金额及时履行差额补足款支

付义务。

    全体委托人在此一致确认其已阅读并认可《补仓及差额补足协议》的全部

内容,补仓义务人及差额补足义务人的补仓义务及差额补足义务以《补仓及差

额补足协议》的约定为准。




第十七条   风险揭示与承担

    信托计划可能涉及风险,投资者在决定认购前,应谨慎衡量下文所述的风险

因素和承担方式,以及信托文件的所有其他资料。

    (一)风险揭示

    1.市场风险

    (1)政策风险


                                   47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

证券市场或本信托计划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信

托计划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

济运行状况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信托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

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信托计划收益水平

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本信托计划的目的是信托计划财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

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到信托计划财产的保

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本信托计划主要投资于美克家居二级市场流通的 A 股普通股股票,集中度

高。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法人治理结构、管理能力、市场

前景、行业竞争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信托计划所投

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信托计划收益下降。

    (6)停牌风险

    如信托计划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存在停牌期,将影响股票的及时变现,


                                   48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且当停牌期内信托单位净值触及止损线时受托人可能无法及时对信托计划项下

财产卖出或进行平仓操作,进而对信托单位的收益实现造成负面影响。

    2.管理风险

    (1)在本信托计划的管理运作过程中,受托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

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投资的判断,由此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

遭受损失。

    (2)在本信托计划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为数据传输的不及时或者计算

过程中出现的误差而导致信托单位净值的误差。

    3、投资顾问管理风险、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信托计划投资运作的投资建议主要由全体委托人指令受托人聘请的投资顾

问及其授权代表下达,故信托计划的业绩很大程度上依赖投资顾问的投资管理

能力、勤勉尽责的执行投资管理义务和恪守各项法律法规。投资顾问及其指定

的授权代表的知识、经验、信息、判断、决策、技能等,对信托计划投资业绩

有着决定性影响,在投资顾问及其授权代表发生失误时也将导致信托财产受到

较大损失。

    投资顾问自身的管理水平、经营状况以及管理人员的变化,对信托财产投

资运作也有很大影响,可能导致信托财产损失。

    特别地,受托人无义务对投资顾问在本信托存续期间的财务状况、履约能

力、信用状况等进行监督,由此导致的受托人未能及时发现投资顾问信用状况

恶化、重大违约、诉讼或仲裁以及其他可能对信托计划运行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并进而导致受托人未能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风险由全体委托人/受益人自行承

担。


                                   49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投资顾问可能还拥有自营证券业务,投资顾问及其授权代表可能还拥有其

他信托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合作开发有类似的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

品/私募基金产品,具有类似的投资方向、操作模式。信托计划投资操作过程中,

不排除与投资顾问及其授权代表管理的其他证券投资信托计划之间发生利益冲

突的道德风险。

    4.受托人经营及操作风险

    (1)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规规定,信托公司须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的批准方可经营信托业务。虽受托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

条例。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无法继续经营信托业务,则可能会对信托

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2)受托人一直遵循并相信将会继续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

义务管理信托事务。但若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不能遵守信托文件约定对

信托计划实施管理,则可能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3)受托人将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履行信托财产投资管理职责,但在受托人

管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由于市场流动性和波动性多变而导致受托

人未能全部完成投资建议,或由于投资建议违反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或

PB 系统的系统限制、或由于 PB 系统的故障而导致投资建议被 PB 系统自动拒

绝执行、未能完全执行或执行失败的情形,从而影响信托的收益水平,非因受

托人过错造成的,由此引起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本

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50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在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因操作失误或差错影响信托财产投资

建议的执行从而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

    (4)受托人仅对投资顾问(包括其授权代表,下同)发送的投资建议进行

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查,若投资顾问发送的投资建议违法违规或违反信托文件,

信托计划可能因执行该投资建议而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不排除投资建议执行

后,经过很长时间后受到的处罚),从而导致信托计划财产的损失。

    5.保管银行经营及操作风险

    (1)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规规定,保管银行须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核准的保管银行资格方可从事保管业务。虽保管银行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

部门的金融监管条例。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保管银行无法继续从事保管业务,

则可能会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2)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保管银行不能遵守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实施

管理,则可能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6.证券经纪人经营及操作风险

    (1)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规规定,证券公司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

经营资格方可从事证券业务。虽证券经纪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

管条例。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证券经纪人无法继续从事证券业务,则可能会

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2)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证券经纪人不能遵守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实

施管理,则可能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51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7.委托人投资于信托计划的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委托人不得赎回信托单位,同时一般信托受益权不得

转让,因此委托人和受益人在资金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需合理规划自身

资金安排。

    (2)受托人不能承诺信托利益

    信托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投资操作水平、国家

政策变化等,信托计划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受托人不对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作出保证本金及其收益的承诺。

    (3)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无法变现的风险

    信托终止时,受市场环境或特殊原因影响,信托财产可能部分或者全部不

能变现,因此委托人和受益人可能面临信托终止时无法及时收到变现后的信托

利益的情况。

    (4)一般受益人损失一般信托资金的风险

    一般受益人以其一般信托资金保证优先信托资金的安全,若信托清算时信

托财产在支付信托费用、信托税费并优先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后的剩余

信托利益小于一般信托资金,则一般受益人遭受本金损失的风险。

    当发生本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止损平仓情形时,受托人有权且应当采取相

应的止损平仓措施,强制平仓的结果由信托财产承担,可能导致一般受益人的

重大本金损失。若因流动性风险导致受托人在止损平仓时未能及时变现信托财

产的,则可能导致一般受益人和优先受益人的重大损失。

    特别的,当锁定期内信托单位净值触及止损线时,补仓义务人未按约定追


                                   52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加足额履行补仓义务的,一般信托单位将全部归优先受益人所有,将导致一般

受益人的全部本金及相应收益损失。

    (5)补仓及差额补足风险

    本信托项下一般委托人本身不承担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义务,仅由补仓义

务人美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按照本合同及《补仓及差额补足协议》的约定履行

补仓义务,同时美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差额补足义务人在信托计划项下现

金形式信托财产不足时负有差额补足的义务。

    而补仓义务人/差额补足义务人美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补仓/差额补足能

力存在不确定性,若因任何原因在发生需要补仓/补足差额的情形时,补仓义务

人/差额补足义务人未按照本合同及《补仓及差额补足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追

加补仓资金/补足差额的,则可能造成信托财产的损失并进而影响受益人信托利

益的实现。

    委托人/受益人在此确认自愿承担本信托上述安排的风险。

    (6)税费风险

    受托人对优先受益人最高年化收益率的预测暂未考虑以信托财产缴纳增值

税的情况。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构要求,信托财产应根据本合同约定

缴纳增值税的,优先受益人实际分配的信托利益金额将会低于按最高年化收益

率计算所得的信托利益金额。

    7.合规性风险

    信托计划运作的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信托合同有关规定的风

险。

    8.使用证券经纪商提供的 PB 系统的风险


                                   53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全体委托人一致指定受托人使用证券经纪商提供的 PB 系统进行证券交易。

    证券经纪商提供的《PB 系统使用告知书》 的样本见本合同附件六。

    使用证券经纪商提供的 PB 系统进行证券交易具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全体委托人知悉该等风险,并自愿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和风险:

    (1)由于计算机故障以及互联网数据传输等原因,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

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因电脑的故障或互联网故障引起的行情中

断和错误,都可能会造成无法下达委托、委托失败或下达错误的交易指令,由

此导致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2)由于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

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及其它因素,可能导致软

件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使您的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者

造成您的指令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等情况,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委托人承

担。

    (3)PB 系统的提供方(即本信托计划证券经纪商)依据其自身判断认为

本信托计划可能从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的活动,或

本信托计划存在异常交易行为影响 PB 系统软件的提供方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

或监管机构要求 PB 系统软件的提供方停止向本信托计划提供 PB 系统软件委

托服务的,PB 系统软件的提供方有权立即停止 PB 系统软件接入服务并不承担

任何责任,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4)由于信托计划与受托人管理的所有证券账户持有的单只股票总量不得

超过该公司发行股票总股本的 4.90%, 而 PB 系统与受托人目前使用的恒生资

产管理综合业务平台(以下简称为“恒生系统”)相互独立,各券商 PB 系统也相


                                    54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互独立,无法联动监控上述指标,因此受托人将通过分配 PB 系统和恒生系统

的单只股票持仓限额的方式满足监控要求。在此情形下,可能会产生以下情况:

受托人管理的所有证券账户持有的单只股票总量未超过该公司发行股票总股本

的 4.90%,但信托计划持有该单只股票的数量已到达受托人在 PB 系统中设置

的限额,导致信托计划继续买入该只股票的指令被自动拒绝执行。当投资顾问

发出的投资建议被 PB 系统拒绝执行时,投资顾问应及时通知受托人。此种情

况下,受托人将在接到投资顾问关于指令被拒绝执行的通知后人工调整各交易

系统单股持仓限额比例以满足投资需要,但如果投资顾问未及时通知受托人,

受托人将无法知晓上述情况并作出人工调整,即使受托人作出人工调整,但因

调整需要一定时间,可能也会导致交易迟延,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

担。

    全体委托人在此一致确认:已详细阅读《PB 系统使用告知书》的全部内容,

充分了解和认识信托计划采用 PB 系统进行交易所带来的相关风险,并自愿承

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和风险。

    9.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它不可预知的意外

事件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3)差额补足方、资金补偿方持有的股票质押比例较高,且均为限售股,

再融资能力一般,可能导致委托人信托财产产生风险。

    (4)本信托计划预警追加止损线设置偏低,且在锁定期内当信托计划单位


                                   55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净值触及追加或止损线,若补仓义务人未及时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次级份额归

零,可能出现不利于员工持股计划实现的情形。

    (5)解禁后如止损平仓或难以一天内完成,且止损线设置较低,可能出现

平仓后无法覆盖优先本金和收益的情形。

    (6)信托计划将主要按照投资顾问下达的投资建议进行投资,因投资顾问

或其指定的授权代表违反证券法规、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时,或因监管政策的变化、监管部门的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作为或不作

为的,可能导致信托计划受到处罚或者本信托项下的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可能被

限制或停止交易,或信托计划的证券投资发生损失。发生此种情形,非因受托

人过错造成的,受托人对信托财产及委托人/受益人因此遭受的损失不承担责

任,但应积极采取措施促使交易恢复。

    (7)估值偏差风险净值波动风险

    由于停牌的股票以停牌前最近一个工作日收盘价估值,未上市的属于首次

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因此在该等股票上市或恢复交易前后,信托财

产净值可能出现较大波动。委托人在此确认其充分理解并同意承担该等风险。

    委托人在此特别确认:为及时向委托人、补仓义务人提示投资风险,受托

人有权以其自行估值且未经保管人进行复核的信托预估单位净值为准进行预

警、止损的通知和操作,信托预估单位净值与(T+1)工作日计算并经保管人

复核的 T 日信托财产/信托单位净值可能存在一定偏差,此种情形非因受托人过

错造成,全体委托人认可并接受由此产生的不利影响,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风险监控

    1.市场风险识别


                                    56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证券市场价格的波动对于证券投资构成风险和机会。市场价格是由包括政

治、经济、行业、企业以及交易者行为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之下的结果,因而

市场风险的形成也是由上述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具体而言,证券市场风

险表现为因证券市场整体下跌导致的风险,也称为系统性风险;以及由于个别

证券下跌导致的风险,也称为非系统性风险。对于上述风险的识别需要深入的

理论研究和丰富的市场经验。投资顾问具有长期的市场操作经验,这有助于其

判断市场变化的潜在风险,但并不能保证能够有效规避系统性风险或非系统性

风险。

   2.风险计量

   风险计量主要表现为证券投资市值与成本之间的变化,风险的暴露程度其

一取决于投资顾问本身的投资研究的准确性和具体投资操作的水准,其二取决

于证券市场的整体波动特征。证券投资的特点在于其未来收益的不确定,到目

前为止尚没有精确的预测方法能够判断一项投资是否将产生盈利或亏损,因此

投资者需要对信托计划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暴露有充分认识。

   3.风险监控

   风险监控的主要目的是保证信托计划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监控的

对象为整体信托计划运行的合法合规性,也可能包括信托计划财产整体的盈亏

情况。风险监控依靠电脑系统判别及交易人员逐日盯市等手段实施。

   4.逐日盯市制度

   受托人指定专职的信托经理负责逐日盯市,进行风险监控。

   (三)风险承担

   1.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57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2.受托人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

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委托人自担。




第十八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和继承

   (一)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信托受益权的转让限制

   经受托人同意,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

持有的信托受益权。本信托计划的一般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

   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

   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2.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手续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与受让人持下列文件,共同到受托人处办理转

让登记手续:

   (1)本信托合同。

   (2)转让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或主体证明文件。

   (3)受让方信托利益分配银行账户资料。

   未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受托人仍视原受益人为本信托计划的

受益人,由此发生的经济和法律纠纷与受托人无关。

   3.信托受益权转让时缴纳的信托管理费

   转让人向受让人转让受益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向受托人缴纳信托管理费。

   (二)信托受益权的继承

   如本信托计划中发生继承事项,合法继承人须到受托人处办理继承手续。


                                    58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合法继承人须向受托人提出继承申请(一式二份),并提供合法的继承法律文件

正本。




第十九条     信托计划的延期、终止、清算与分配

    (一)信托计划的延期

    经全体委托人申请,受托人同意,本信托计划可延期,延长期限由全体委

托人及受托人共同确定。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时,因证券停牌等原因致使信托财产无法全部变

现,信托计划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停牌证券全部变现为止。

    (二)信托计划的终止

    1、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条件

    (1)当信托单位净值小于等于止损线且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全部变

现,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计划提前终止,但受托人需提前通知优先委托人。

    (2)由于法律法规、市场制度变动将对信托计划运行产生重大影响,使得

信托计划无法持续稳健运行,受托人有权向受益人大会提交终止信托计划的请

求,经受益人大会表决通过后,终止信托计划。

    (3)委托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等原因提前终止相关理

财产品时。

    (4)本信托计划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可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5)若本信托计划的存续期间信托计划财产全部变现时,受托人有权宣布

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但受托人需提前通知优先委托人。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信托计划终止:


                                     59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1)本信托计划的存续违反信托计划目的;

     (2)信托计划目的已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3)本信托计划被撤销;

     (4)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5)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全部信托合同终止;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由。

     (三)信托计划清算报告

     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且清算程序完成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管

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并以委托人认可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委托人与受益人在《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公布之日起二个工作日

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全体委托人、受

益人在此确认《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无需审计。

     (四)信托财产的分配

     本信托合同终止,信托财产按本信托合同和第十四条规定归属受益人,受

托人需在终止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分配工作。

     (五)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无法变现的情况

     如果信托计划终止时,部分或者全部信托财产由于客观原因暂停交易或暂

时无法变现的,受托人就可供分配的现金资产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进行分

配




第二十条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60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1.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1)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

人做出说明。

    (2)有权查阅、抄录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

他文件。

    (3)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

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

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赔偿。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

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5)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委托人有权向

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2.委托人承担如下义务:

    (1)委托人为符合有关监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投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

金是其合法所有且拥有完全处分权的资金,不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

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不是银行信贷资金、借贷资金或其他负债资金,认购

信托单位未损害委托人的债权人合法利益;受托人不对委托人认购资金的合法

性和合规性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对委托人是否遵守适用于其的任何法律、

法规或监管政策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

    (2)按本合同要求将信托资金及时足额付至本合同指定的信托计划专户。

    (3)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信托费用和信托管理费并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承担


                                   61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相应的税费。

   (4)保证已就设立本信托事项向其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本

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

   (5)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计划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

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6)在本信托存续期间,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变更、撤销或

解除本信托。

   (7)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任何非法方式或管理手段管理信托财产并获取利

益。

   (8)不得通过信托方式达到非法目的。

   (二)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1)有权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有权依照本合同和信托计划的约定取得信托管理费。

   (3)有权依本合同和信托计划的约定或根据信托事务的管理需要,将信托

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4)有权更换证券经纪人。

   (5)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信托费用及税费和对

第三人所负债务,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6)本着委托人和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财产管

理的需要,对信托计划和本合同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在不增加信托计划费用的

前提下,受托人有权调整信托计划相关费用的费率提取比例。


                                    62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7)有权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将委托人的信息向有权

部门或者相关机构披露。

   (8)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受托人有权向

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2.受托人承担如下义务:

   (1)除按信托计划文件约定取得信托管理费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

谋取利益。

   (2)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

务,受托人应遵守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3)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4)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5)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

   (6)必须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情况,

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7)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

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因处理信托事务必须披露的除外。

   (8)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

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9)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三)受益人的权利

   受益人享有如下权利:

   1.享有信托受益权,也有权放弃信托受益权。


                                  63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2.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

说明。

   3.有权查阅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4.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受托人的不当处分行为,要求受托人予以损害

赔偿。

   5.违反信托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

金有重大过失的,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6.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资金强制执行时,受益人有权向人

民法院提出异议。




第二十一条   受益人大会

   (一)受益人大会

   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大会由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依照《信托公司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行使职权。

   (二)由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由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1.出现本合同未约定的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2.更换受托人;

   3.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4.扩大信托计划投资范围;

   5.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认为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的事项。

   (三)不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事项


                                   64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委托人同意,出现下列情况时受托人可以直接修改本合同及相关信托文件,

不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但需通知委托人(通知形式由受托人决定,包括但不

限于受托人网站公布、短信、邮寄等方式):

    1.调低信托管理费、保管费及其他由信托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信托单位认购、赎回方式及收费方式;

    3.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信托计划财产投资运用的限制条件;

    4.变更证券经纪人等相关服务机构;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本合同进行修改;

    6.本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本合同的修改对受益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若全体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可通过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形式确定的

事项,无需另行召开受益人大会。

    9.按照法律法规或信托计划文件规定不需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四)受益人大会的召集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

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受托人召集受益人大会的,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告知委托人。

    受益人召集受益人大会的,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公告,并在公告前告知受

托人。

    公告内容应包括: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

表决方式等事项。

    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公告事项进行表决。


                                   65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方式

   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具体召

开方式由召集人决定并在公告中披露。

   (六)受益人大会议事和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

行使表决权。

   受益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更换受托人、出现本合同未约定的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在表决事项涉及一般受益人违反法律法规

或违反信托文件规定需要追究或放弃追究一般受益人法律责任时,该一般受益

人应回避表决,且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不计入表决权总份数。

   (七)受益人大会决定事项的通知和报告

   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报告。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的,受托人在受益人大会结束后三个工作日

内,将受益人大会决议以受益人认可的方式告知受益人。

   受益人大会由受益人负责召集的,受益人在受益人大会结束后三个工作日

内,将受益人大会决议公告,并视为通知全体受益人,同时将大会决议告知受

托人。

   召集人应当在受益人大会结束后,将受益人大会决议向监管部门报告。




                                  66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第二十二条   新任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在信托存续期限内,受托人如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受托职责终止的

情形,新任受托人由受益人大会决定。以选任新受托人为审议事项的受益人大

会由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召集。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披露

    (一)定期披露

    1、信托计划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应当就受益人人数与信托单位总

份数等事项在受托人网站向委托人/受益人进行披露。对于受托人关联人作为信

托计划委托人(受益人)的情况应当在披露中予以专项说明。

    2、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于每周第一个交易日在受托人网站

www.zhtrust.com 和营业场所公布上一交易日信托财产净值和信托单位净值,

供委托人(受益人)查询。

    3、受托人于每月的前十个交易日内向委托人、受益人寄送信托单位截至上

月末的信托单位净值书面材料。

    4、受托人随时应委托人/受益人要求披露上一个交易日信托单位净值。

    5、受托人按季将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和保管人

提交的保管报告放在受托人的营业场所供委托人(受益人)查询。

    (二)临时披露

    实施信托计划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将于获知情况后的二个

工作日内及时以临时报告书形式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受托人需要采取应对

措施的,将于披露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受托人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67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1、受益人大会的召开,受托人于每次受益人大会召开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

受益人大会决议以信函形式向全体受益人进行披露;

   2、提前终止信托合同;

   3、更换保管人、证券经纪商;

   4、受托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5、受托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信托经理发生变动;

   6、涉及受托人管理职责、信托财产的诉讼;

   7、受托人受到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或其他监管部门的调查;

   8、受托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及信托经理受到行政处罚;

   9、关联交易事项;

   10、收益分配事项;

   11、信托财产净值计价错误达百分之零点五(含)以上;

   12、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13、投资顾问发生可能影响信托财产投资运作的重大事件;

   14、因法律法规修改、市场制度变革等严重影响信托计划运行的事项时;

   15、中国银监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信息披露方式

   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受托人在有关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知制作

完毕后,以下列形式之一报告一般受益人:

   1、公布在受托人的营业场所并存放备查;

   2、在受托人的网站 http://www.zhtrust.com/上公布;

   3、一般委托人/一般受益人来函索取时寄送;


                                   68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4、电子邮件;

    5、电话或传真。

    受托人通过任意一种信息披露方式进行披露即视为受托人向一般受益人履

行完毕信息披露义务。

    受托人以信函形式向一般受益人进行披露的,在信函发出之日起第四日视

为已送达给一般受益人。

    受托人通过网站进行信息披露的,在披露日视为受托人向一般受益人履行

完毕信息披露义务。受托人通过受托人网站进行的信息披露,如果一般委托人/

一般受益人不上网查看,则受托人不承担未将有关信息送达一般委托人/一般受

益人的全部后果。

    优先委托人/优先受益人不受本条第(三)款信息披露方式相关约定的约束。

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受托人在有关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知制作完毕

后应当立即以书面信函的方式向优先委托人/优先受益人进行披露,书面信函自

受托人送达优先委托人/优先受益人时发生通知的法律效力。

    (四)其他信息的披露

    1、除法律法规与信托合同另有规定外,受托人通过受托人网站进行的信息

披露,如果委托人/受益人不上网查看,则受托人不承担未将有关信息送达委托

人/受益人的全部后果。

    2、其它与信托计划相关且应当披露的信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和监管部门的通知或决定的要求进行披露。




                                   69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第二十四条     违约责任

   (一)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

任。

   (二)委托人或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陈述、确认与保证不真实或被违背,

视为违反本合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本信托合同被撤销、

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

人和信托计划项下的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合同履行

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

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

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

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

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

知对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

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变更、

终止本合同。




                                    70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执或纠纷且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

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合同当事人各方约定管辖法院为受托人住所地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七条   通知和送达

    下述信息变化,因委托人和受益人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而导致的损失,由委

托人和受益人自行承担,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一)通知

    1.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变更

    委托人、受益人在本合同填写的邮寄地址(或住所)为信托当事人同意的

通讯地址。委托人、受益人的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

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如果在信托期限届满前夕发生变化,

应至迟在信托期限届满前一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

    受托人的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十个工作

日内在受托人的网站上进行公告。

    2.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

    在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变更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应持以下必备证件到受

托人营业场所或受托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处办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确认手

续。

    (1)必备证件

    ①本合同原件。


                                    71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②受益人为自然人的,需本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③受益人为机构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

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复

印件;若已经实现三证合一的,上述(1)-(3)由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替代;

(4)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5)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存款账

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6)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则

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由法定代表人或组

织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需在以上复印件上加盖公

章。

    (2)办理手续

    ①填写受益人信息变更通知书一式两份;

    ②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即信托合同第二十七条约定的“必备证件”②、③)

复印件一式两份;

    ③提供变更后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复印件一式两份;

    (3)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上述文件需加盖公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字,若授权他

人签字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二)送达方式及送达地点

    本条适用于本合同所有的需传递的通知、文件、资料等。

    委托人和受益人应采用受托人认可的方式向受托人送达,包括但不限于直

接送达、邮寄送达、传真等方式,以受托人实际签收视为送达。

    受托人向委托人和受益人的送达可采用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布、电子邮件、


                                    72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手机短信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采用受托人网站公布、电子邮件或手

机短信的方式送达的,受托人发出当日视为送达之日;采用邮寄送达的,受托

人投寄后第七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二十八条     信托的生效

    本信托在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生效:

    (一)委托人交付足额信托资金。

    (二)委托人交付相关认购费用(如有)。

    (三)信托合同经委托人签署(自然人签字;或法人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

(仅限金融机构)/理财业务专用章(仅限金融机构);或其他组织加盖公章)。

    (四)信托合同经受托人加盖公章。

    (五)信托计划成立。




第二十九条     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组成

    信托计划说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说明

书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说明书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认购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同时应签署该

风险申明书。

    (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后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三)申明

    各当事人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信托文件,对本合同和信托计划说


                                    73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等信托文件的内容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

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与受托人一致的理解。

    (四)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贰份,受托人持壹份,委托人持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74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本页为《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
合同》签署页,无合同正文)


特别提示:本信托并不保证赢利,亦不保证投资者本金不受损失,投资信托有

风险,投资须谨慎!投资者应仔细阅读信托文件,并与受托人进行充分沟通,

审慎做出购买决策。




委托人(签名)(自然人):




或:委托人名称(章)(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受托人名称: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签署地点:




                                  75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附件一: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追加信托资金通知(样本)


美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截至     年      月    日,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信托单位净值为【       】元,低于预警值【0.95】元/追加值【0.88】元/

止损值【0.84】元。请贵公司于       年     月      日【    : 】前按照信托合同

约定追加资金【    】万元,并划付至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账户,使信托单

位净值恢复至预警值之上。

    如追加资金未及时到位,责任与后果由贵公司承担。




    信托经理签字: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信托财产账户:

    户     名: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开 户 行:

    账     号:




                                     76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附件二: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取回追加信托资金申请书(样本)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作为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补仓义务人

已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现根据信托合同约定,申请取回追加资金【              】万元。




                                        申请人(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77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附件三:

                        关于表决权行使的指令




     信托项下持有 XX 股票,第 X 次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表决如下:




   股票名称      股票代码       议题        表决权数量           表决意见




一般委托人:




                                   78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附件四:

  表一:信托委托人(受益人)基本信息登记表(自然人客户)

 姓         名                            性 别       □男 □女        国    籍


                      □居民身份证(含临时)

                      □军人身份证(请注明)

 证件种类             □武警身份证件              □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外国公民护照

                      □其他(请注明)


 发证机关


 证件号码                                                 有效期限

 住所地或工作
                                                                      邮政编码
      单位地址

       手        机                                       固定电话


  电子邮箱等其他联系方式


                      □行政管理 □金融 □航空运输 □邮电通讯 □律师 □会计师

                      □信息产业 □能源产业 □娱乐服务业 □餐饮业 □建筑业
  职        业
                      □旅游业   □社会服务业 □农林牧渔业 □采掘业 □制造业、

                      □保险业   □销售      □其他(请注明)

      代理人姓名                                    代理人证件类型


 代理人证件号码                                     代理人联系方式

 紧急联系人信息(不承担担保责任)


  姓        名                                            联系电话


                                                    79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兹申明:

 以上填写内容完全属实,所提供资料真实有效。

                  信托委托人(受益人)本人或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以下栏目由客户经理填写


  客户经理姓名                  客户经理电话


 备          注




表二:信托委托人(受益人)基本信息登记表(机构客户)




                                      80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名   称




               81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住                所


经    营   范     围

注    册   资     本                                执照、证件名称


执照、证件号码                                      证件有效期限

组织机构代码                                        证件有效期限


税务登记证号码                                      证件有效期限


行    业   分     类   □农、林、牧、渔业 □采矿业 □制造业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建筑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及软件业□

                       批发和零售业 □住宿和餐饮业 □金融业 □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居

                       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教育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文化、教

                       育和娱乐业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其他行业(请注明)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证 件 种 类

□单位负责人           证件号码                     证件有效期限


     授权代理人        姓    名                     证 件 种 类


                       证件号码                     证件有效期限


 指定联系人信息        固定电话                     手           机


以下为委托人(受益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信息

控股股东或实                                        执照、证件名称

际控制人名称


执照、证件号码                                      执 照 、 证 件


                                               82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有 效 期 限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证 件 种 类

□单位负责人        证件号码                       有 效 期 限


兹申明:

      以上填写内容完全属实,所提供资料真实有效。

                         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盖章):

                                                          年      月      日




以下栏目由客户经理填写


客户经理姓名                         客 户 经 理 电 话


备             注




     附件五
                         委托人(受益人)风险适应性调查表



       重要提示:根据中国银监会的相关规定,信托公司办理信托业务时,应
       当就委托人的资产状况(或个人收入)、收入稳定状况、对金融风险的
       熟悉程度、风险承受能力、对信托相关法规的了解程度进行尽职调查。
       请您认真填写下列表格。




      ●信托计划名称: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委托人收入状况:

                                              83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稳定    □较稳定     □不固定   □临时

   ●加入信托计划的资金为委托人合法拥有的财产:

   □确定    □不确定

   ●是否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信托计划:

   □是     □否

   ●委托人投资经验:

   □股票    □基金     □期货   □信托计划    □银行理财

   ●委托人是否同意聘请国泰元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信托计划的投资

顾问

   □同意     □不同意

   ●委托人是否认同投资顾问的投资理念、投资策略:

   □认同    □不认同

   ●委托人能否承受基于投资产生的风险:

   □能够承担      □不能承担

   ●委托人对证券投资信托相关法规的了解程度:

   □熟悉    □了解     □不了解

   ●本信托产品运作期间和到期时收益率可能为负(即亏损本金),在最不利的

情况下,委托人可能会亏损全部信托本金,委托人是否接受并愿意购买本信托

产品:

   □可以接受,愿意购买       □不能接受,不愿意购买



              合格投资者信息确认单(自然人客户)


                                          84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本人提供的相关财产和收入证明真实合法有效。本人符合以下情形,

为合格投资者:

   □本人投资本信托的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本人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财产类型为:

   □存款、□股票、□基金、□债券、□信托产品、□银行理财产品

   □本人最近三年每年的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

   □家庭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

   本人进行信托投资的资金来源为:

   □工资薪金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

位的承包经营所得       □承租经营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

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

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

   □其他(请注明)

兹申明:

   以上填写内容完全属实,所提供资料真实有效。




                       信托委托人(受益人)本人或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合格投资者信息确认单(机构客户)
   本机构提供的相关财产和收入证明真实合法有效。本机构投资本信托


                                     85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的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为合格投资者。

   本机构进行信托投资的资金来源为:

    □自有资金

    □其他(请注明)




兹申明:
   以上填写内容完全属实,所提供资料真实有效。


                 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盖章):



                                                           年      月       日




                                        86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附件六

            中信证券投资交易 PB 系统使用告知书
尊敬的用户:
    请您务必仔细阅读本《告知书》的所有内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本公司”)本着对用户负责的态度郑重提醒您,利用投资交易 PB 系统软件
进行投资交易不仅具有普通网上自助委托所具有的全部风险,还因投资交易 PB
系统软件本身特殊属性具有额外的风险:
    一、   由于计算机故障以及互联网数据传输等原因,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
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因电脑的故障或互联网故障引起的行情
中断和错误,都可能会造成无法下达委托、委托失败或下达错误的交易指令,
由此导致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二、   投资交易 PB 系统软件是一种专业的投资交易系统软件,此系统操
作要求用户具备一定的投资交易及风控经验和基础,用户应经慎重考虑,自愿
向本公司申请开通使用投资交易 PB 系统软件,并自愿承担相应的风险。
    三、   用户通过投资交易 PB 系统软件进行委托过程中,凡使用用户本人
的用户名和密码,针对授权资金账号进行的委托以及发送的交易指令均视为用
户亲自办理之委托和交易,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用户承担。本公司提醒您
加强账号、用户名、密码的保护工作,建议您定期修改密码、增强密码强度、
防止密码泄露、防止用于网上交易的计算机或手机终端感染木马、病毒等。
    四、   由于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
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及其它因素,可能导致
软件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使您的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
者造成您的指令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等情况,由此产生的损失将由您承
担。
    五、   用户利用投资交易 PB 系统软件进行交易,应积极采取安全措施,
如:定期维护电脑及联网设备、采用防病毒及防黑客产品、妥善保管个人资料、
及时分析各种信息、等,以防范网上委托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
    六、   本公司可能在事先以书面或电子方式通知用户后不时更新或升级
投资交易 PB 系统软件程序或交易系统,用户应按照本公司的技术要求在规定的
时间内配合做好更新或升级工作;因用户未按本公司通知要求进行变更、升级
的,由此发生的任何损失由用户承担责任。
    七、   如果本公司依据自身判断认为用户的投资交易 PB 系统软件可能从


                                    87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的活动,或用户存在异常交易
行为影响本公司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或监管机构要求本公司停止向用户提供
投资交易 PB 系统软件委托服务的,本公司有权立即停止用户投资交易 PB 系统
软件接入服务并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用户承担。
    八、   如果您不了解或不能承受投资交易的风险,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建议您不要使用投资交易 PB 系统软件进行交易。如果您申请或已申请使用投资
交易,我们将认为您已经完全了解投资交易的风险,准备承受投资交易委托风
险,并准备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
    九、   如您对于投资交易 PB 系统软件的使用不熟悉,可能因操作不当造
成委托失败或委托错误,上述风险可能导致发生的损失应由您自身承担,本公
司不予负责;
    十、   投资交易 PB 系统软件的部分风控指标依赖于第三方资讯提供的证
券评级、发行人评级等信息,此系统保证资讯信息按照第三方日初交付的信息
导入系统(以数据实际生成时间为准)。对第三方资讯的正确性,数据导入后
的数据更新,及历史数据修正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告知书》无法揭示从事投资交易的所有风险,故您在入市交易之前,
应全面了解交易法规及相关规定,对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风险控制能力作出
客观判断,对投资交易作仔细的研究。用户签署本告知书,表明用户已确认并
全面知晓理解《中信证券投资交易 PB 系统软件使用告知书》的全部内容,愿意
承担证券市场的各种风险。
    本告知书及附件《投资交易 PB 系统业务确认书及风控参数表》、《投资交
易 PB 系统用户账户信息表》、《投资交易 PB 系统操作员信息及资产单元信息
表》共计 4 个文档,每个文档“(个人签字/机构盖章处)”均需加盖机构公章,
签署日期均需填写完整。原件由开户营业部存档,用户如需复印件则自行复印
保存。




                                               机构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88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投资交易 PB 系统业务确认书及风控参数表
尊敬的用户:
    感谢您选择使用中信证券投资交易 PB 系统软件进行 XXXX(须填写产品名称)
产品的投资交易,由于投资交易业务复杂和专业性,在您正式使用投资交易 PB
系统进行投资交易前,还需对以下内容进行确认:

    一、 投资交易业务范围
    机构投资交易 PB 系统软件目前支持以下交易业务,请根据产品合同约定,
确认所需交易业务。对您所需但系统目前暂不支持的交易业务,系统会尽快开
发以满足您的需求。


      中信证券投资交易系统(PB 系统)支持业务功能
     功能                   业务种类                           业务类型          是否交易
                                                 买卖
                沪深 A 股                        组合买卖
                                                 新股申购
                沪深债券                         买卖
                债券质押回购                     逆回购
                                                 买卖
                沪深 ETF
  业务品种                                       申购赎回
                                                 买卖
                沪深 LOF
                                                 申购赎回
                货币基金                         申购赎回
                融资融券                         信用交易
                股指期货                         开平仓
                商品期货                         开平仓
                                                                                 是否使用
     功能           模式                                说明
                                                                                 (单选)
                主动管理模式
                                由产品管理人的投资经理直接完成投资建议下单
                 (单角色)
                                投资经理和交易员同属一家机构,投资经理下达指
                主动管理模式
  交易模式                      令分派给交易员,交易员根据指令手工执行下单。
                 (两角色)
                                风控经理进行风控
                                投资顾问和交易员不是同一家机构,管理人的交易
                                员不修改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只对此投资建议有
                投顾管理模式    “通过”或者“驳回”的审批判定(执行指令),
                                审批可以由管理人的交易员设置为人工或自动执
                                行。风控经理进行风控
   备注:
   1、 期货公司目前只支持 CTP 模式对接期货公司,具体列表请参考 QQ 群内 QA 文档




                                            89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投资交易业务风控指标
    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资交易 PB 系统软件应进行以下风控指标控制。请核
对机构投资交易系统风控参数是否满足产品风控指标,具体内容见下表《中信
证券投资交易 PB 系统产品风控参数表》。如用户未在 PB 系统测试环境进行风
控测试,须在风控参数表 “用户备注”处抄写声明:“中信证券已多次向本
机构提出对产品风控措施进行测试的要求,本机构坚持自行负责产品的风控测
试及实盘环境下的风控参数设臵、风控措施执行,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风险
及后果。”

       中信证券投资交易 PB 系统 xxxx(须填写产品名称)产品风控参数表

                产品风控指标                     是否测试验证         确认启用




用户备注:




注:
产品风控指标:指产品合同里规定的产品风控指标
是否测试验证:指该产品风控指标是否在 PB 系统测试环境经过用户测试验证
确认启用:指该产品风控指标是否在 PB 系统生产环境中启用


                                    经办人签字:
                                    机构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90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合规承诺函

    我方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信证券”)提供的证券交易信息系统客户端(中信证券自建系
统),中信证券为我方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提供证券经纪服务,为确保业务合法合规开展,我方郑重承诺如
下:
    一、我方资金为来源于合法的自有或管理的资金。
    二、我方承诺不利用中信证券提供的交易客户端和开立的账户从
事下列活动:开展证券经纪业务;非法为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
券提供便利和服务。
    三、我方承诺不从事下列活动:违背账户实名制原则,通过在证
券账户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等方式违规进行证券交易;向
他人出借证券账户或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证券;借用中信证券交易
通道直接或间接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
    四、我方为产品管理人,本产品由我方直接执行投资指令和风控
管理。(产品账户适用此条)
    因我方违反本《承诺函》, 中信证券有权停止我方使用交易客户
端,或对我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账户采取限制或其他控制措施,由此
产生的后果及损失由我方自行承担。

                                          承诺人:

                                                 年        月       日




                                  91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关于账户不进行监管禁止的程序化交易的说明函



   我方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旗下产品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

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账号,拟选择中信证券自建

系统进行交易,我方承诺不通过此账户进行被监管机构所限制、

禁止或认定为不适当的程序化交易。

   我方若违反上述承诺,中信证券有权停止该账户的系统服

务,相应后果由我方自行承担,特此说明!



                                                             承诺方:

                                                         年 月         日




                            92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中信证券投资交易 PB 系统账户信息表
机构名称(全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机构地址
产品名称(全称)                                      产品代码
  产品存续期        yyyymmdd-yyyymmdd           产品份额
                               普通证券账户
   资金账号                                   分支代码
普通股东账号(沪)                         席位号(沪、深)

普通股东账号(深)                         柜台股票佣金费率

                               信用证券账户
   资金账号                                   分支代码
信用股东账号(沪)                           席位号(沪)
信用股东账号(深)                           席位号(深)
                                  期货账户

 期货公司名称
 期货资金账号                                期货席位号
用户编码(中金)                          用户编码(大连)
用户编码(上海)                          用户编码(郑州)
注:若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分别有多个,可在表内依次下加。



                                              机构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93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中信证券投资交易 PB 系统操作员信息及资产单元信息表
机构名称(全称)
产品名称(全称)
                   是否为结构化产品
   产品说明        是否存在劣后级委托人与投资顾
                   问为同一人或具有关联关系(股
                   权关系、实际控制关系等)
                    □ 主动管理模式(单角色)
   产品模式         □ 主动管理模式(两角色)
                    □ 投资顾问管理模式
                                    操作员信息
投资经理(或    姓名                         邮箱
投资顾问)01    手机                         固话
投资经理(或    姓名                         邮箱
投资顾问)02    手机                         固话
               姓名                         邮箱
 风控经理 01
               手机                         固话
               姓名                         邮箱
  交易员 01
               手机                         固话
 (可自行增    姓名                         邮箱
     加)      手机                         固话

拟设立资产单元个数        1(当前只允许设立 1 个)
资产单元投资范围说明:
(需抄写声明:“中信证券投资交易 PB 系统当前支持业务列表已经清晰,满足本
机构投资范围。”)

投资经理、交易员、风控经理权限说明:
(如有,列明上述人员角色与各资产单元的查询、操作对应关系)
如:投资经理 01 --- 资产单元 1:查询、操作权限
    投资经理 02 --- 资产单元 1:查询权限


备注: 建议同一管理人设置固定的自动交易员、手动交易员,对所有投顾管理模
式产品进行指令执行




                                      94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机构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