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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克家居: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2022-12-29  

                                          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美克国际
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
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章程》中界定的范围一致。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短期交易等禁止性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公司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
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信息,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
其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
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
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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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董事会秘书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
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行为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
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该保证本人申报信息的真实、准
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每自然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
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
年度可以转让股份的额度。
    因公司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因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
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
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以一次全部
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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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在下列情形,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转让其可转让股
份: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
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五)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其所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本所业务规则,被本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
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
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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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
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
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
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等。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应当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
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或损失的,应当赔偿公司损失。
    第十七条 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
规定需要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本制度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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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




                                      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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