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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江通信:长江通信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1-02-04  

                                                   关于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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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

                              关于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武汉长江通信
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指派龚璇律师、汪磊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3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
法性、有效性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临时股东大
                                1 /6
会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查验和验证。本所律
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须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
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和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列席了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1 月 19 日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
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和其他事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021 年 2 月 3 日 14 点 30 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武
汉市东湖开发区关东工业园文华路 2 号本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举行,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熊向峰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
会议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 年 2 月 3 日-2021 年
2 月 3 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
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2 /6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计【10】人,代表股份【89,500,5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
的【45.2022】%。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89,357,6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
份数的【45.1301】%。
    (2)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
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
人,代表股份【142,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072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7】
人,代表股份【142,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0722】%。
    中小投资者是指持有公司 5%以内股份的股东。
上述股东,均为 2021 年 1 月 26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列入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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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
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投票活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
表决结果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
数据统计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得票数
【89,460,643】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4】%。
    本议案属于应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其中持股 5%以下
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得票数【103,005】票,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0818】%。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属于临
时股东大会的审议范畴,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或取
消的情形。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的投票,经监票人监票及清
点,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所有议案均获得临时股东大会有效表决通
过,出席会议股东以及经授权的股东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
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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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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