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通信:长江通信关于在大唐电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资金风险控制制度2021-04-30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大唐电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资金风险控
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与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控制的大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
切实保障公司资金安全,防止公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与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结算
等金融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性。
第三条 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不得通过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公司
下属公司以外的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委托理财。
第四条 公司董事应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务,审慎进行公司及
控股的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有关决策,防止出现公司资金被关联
方占用的情况。
第二章 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办理存款、贷款、委托
理财、结算等金融业务时,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对关联交易的规定,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存款等金融业
务,应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并及时披露。
第七条 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金融
服务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
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
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
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金融服务协
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金融服务协议》应规定财务公司向公司及控股的子公
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提供金融服务的主要内容
财务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将会根据公司及成员单位的要求为其提
供如下金融服务:
1、结算服务:指财务公司根据公司及成员单位指令提供付款和
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等;
2、存款服务:指公司及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开立存款账户,并
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财务公司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
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3、信贷服务:指财务公司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
内,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银保监会”)的要
求、结合自身经营原则和信贷政策,全力支持公司及成员单位业务发
展中对资金的需求;
4、其他金融服务:指财务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向公司及成员
单位提供其他金融服务。
(二)定价基本原则
1、财务公司提供的结算服务,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
等监管机构有收费标准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同时应不高于国内
主要商业银行向公司及成员单位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和财务公司向
集团公司其他成员单位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手续费标准;
2、公司及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
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期同
类存款利率和集团公司及其他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的同期同类存款
利率;
3、财务公司向公司及成员单位提供贷款的实际利率,按照不高
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执行,同时既不高于国
内主要商业银行向公司提供同期同种类贷款服务所定的利率,也不高
于财务公司向集团公司其它成员单位提供同期同种类贷款所定的利
率;
4、财务公司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凡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有收费标准规定的,应符合
相关规定;同时应不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向公司提供同种类金融服
务和财务公司向集团公司其他成员单位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手续
费标准。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九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存款业务前,应当对财务公司的经
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等进行评估:
(一)查验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
(二)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关注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银保监会颁布的《企业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的情况。
第十条 公司在财务公司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应当每年取得并
审阅财务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指派专门人员每年对存放在财务
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不定期地全额或部分调出在财务公司的存
款,以检查相关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四章 风险防范
第十二条 公司应制定以保障存款资金安全性为目标的风险处
置预案,并明确相应责任人。当财务公司出现下列任一情形,应及时
按照预案进行处理:
(一) 财务公司出现违反银保监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中第 31 条、第 32 条、或第 33 条规定的情形。
(二) 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银保监会《企业集团财
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的要求。
(三) 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
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 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
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 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
金的 50%或该股东对财务公司的出资额。
(六) 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
比例超过 30%。
(七) 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八) 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九) 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
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十) 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银保监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一) 财务公司被银保监会责令进行整顿。
(十二) 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
务,审慎进行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有关决策。一
旦发现因存放在财务公司的资金无法收回而造成关联方资金占用问
题的,公司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