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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江通信:长江通信关于在大唐电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资金风险控制制度2021-04-30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大唐电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资金风险控
                     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与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控制的大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

切实保障公司资金安全,防止公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与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结算

等金融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性。

    第三条    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不得通过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公司

下属公司以外的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委托理财。

    第四条   公司董事应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务,审慎进行公司及

控股的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有关决策,防止出现公司资金被关联

方占用的情况。

                       第二章 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办理存款、贷款、委托

理财、结算等金融业务时,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对关联交易的规定,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存款等金融业

务,应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并及时披露。
    第七条   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金融

服务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

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

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

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金融服务协

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金融服务协议》应规定财务公司向公司及控股的子公

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提供金融服务的主要内容

    财务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将会根据公司及成员单位的要求为其提

供如下金融服务:

    1、结算服务:指财务公司根据公司及成员单位指令提供付款和

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等;

    2、存款服务:指公司及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开立存款账户,并

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财务公司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

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3、信贷服务:指财务公司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

内,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银保监会”)的要

求、结合自身经营原则和信贷政策,全力支持公司及成员单位业务发

展中对资金的需求;

    4、其他金融服务:指财务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向公司及成员

单位提供其他金融服务。

    (二)定价基本原则
    1、财务公司提供的结算服务,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

等监管机构有收费标准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同时应不高于国内

主要商业银行向公司及成员单位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和财务公司向

集团公司其他成员单位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手续费标准;

    2、公司及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

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期同

类存款利率和集团公司及其他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的同期同类存款

利率;

    3、财务公司向公司及成员单位提供贷款的实际利率,按照不高

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执行,同时既不高于国

内主要商业银行向公司提供同期同种类贷款服务所定的利率,也不高

于财务公司向集团公司其它成员单位提供同期同种类贷款所定的利

率;

    4、财务公司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凡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有收费标准规定的,应符合

相关规定;同时应不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向公司提供同种类金融服

务和财务公司向集团公司其他成员单位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手续

费标准。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九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存款业务前,应当对财务公司的经

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等进行评估:

    (一)查验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
    (二)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关注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银保监会颁布的《企业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的情况。

    第十条     公司在财务公司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应当每年取得并

审阅财务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指派专门人员每年对存放在财务

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不定期地全额或部分调出在财务公司的存

款,以检查相关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四章 风险防范

    第十二条     公司应制定以保障存款资金安全性为目标的风险处

置预案,并明确相应责任人。当财务公司出现下列任一情形,应及时

按照预案进行处理:

    (一) 财务公司出现违反银保监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中第 31 条、第 32 条、或第 33 条规定的情形。

    (二) 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银保监会《企业集团财

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的要求。

    (三) 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

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 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

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 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

金的 50%或该股东对财务公司的出资额。
    (六) 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

比例超过 30%。

    (七) 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八) 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九) 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

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十) 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银保监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一) 财务公司被银保监会责令进行整顿。

    (十二) 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

务,审慎进行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有关决策。一

旦发现因存放在财务公司的资金无法收回而造成关联方资金占用问

题的,公司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