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通信:对外捐赠管理办法2022-12-17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2022 年 12 月 16 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
管理,更好的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捐赠应量力而行,如发生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
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以及资不
抵债、经营亏损等情况,原则上不参与对外捐赠。
第三条 不得将企业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对外捐赠。
第四条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公司总部及各业
务单位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
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
应予拒绝。
第五条 总裁办公室为对外捐赠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其中党委
工作部门负责树立公司形象方面公益性捐赠、市场管理部门负责协
同推进公司发展方面对外捐赠、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支持乡村振
兴类捐赠。
第六条 公司纪检和审计部门作为对外捐赠工作的监督部门,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对对外捐赠工作履行
监督检查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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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下属子公司。
第八条 对外捐赠范围为:
(一)向受灾地区、乡村振兴定点帮扶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
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
(二)向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
业的公益性捐赠;
(三)向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
第九条 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应为
捐赠主体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
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对外捐赠支出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对外捐赠总额由年
度财务预算确定。
第十一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对外捐赠预算列入公司年度预
算,随年度财务预算报告一并报送集团,并在实际执行前向集团报
备。子公司的对外捐赠预算制定、项目执行等事项由公司总裁办公
会审批后确定,参照本制度第十二条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总部对外捐赠项目按预算执行,单个项目金额
超过 300 万时,需按照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
行)》规定,提交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经党委会研究审议后执行。
超出预算时,需参照预算调整制度履行审批手续,报集团同意后实
施。
第十三条 对于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事项超出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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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范围需要紧急安排对外捐赠的,不论金额大小,在履行内部决策
程序之后,公司需及时逐笔报集团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四章 实施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及地方政府的安排和乡村振兴定点帮扶的
需求,相关部门按照属性,于年初分别提出公司总部年度对外捐赠
总体方案,由公司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考察后,对总体方案
的合理性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提交公司总裁办公会,公司总裁办
公会讨论通过后方可进入后续实施阶段。
第十五条 以现金形式实施的捐赠,视捐赠属性,由相关部门
负责具体实施,由帮扶点当地政府或受赠机构决定资金具体用途,
并由当地政府或受赠机构监督部门负责监督资金的使用。
第十六条 以项目形式实施的乡村振兴定点帮扶,由公司分管
领导确定项目负责人。该项目负责人为项目实施的第一责任人,牵
头实施具体项目。
(一)项目负责人负责拟定项目实施报告,报告中应明确项目
实施的依据、对象范围、目标、进度安排、计划项目经费和项目实
施人员等内容。
(二)项目负责人需将项目实施报告提交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审批不通过的由项目负责人进一步修改完善,再次提交审批直至审
批通过。项目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具体实施工作。
(三)项目实施过程应严格要求,强化管理。实施过程与项目
实施报告有差异变动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说明。
其中实际项目经费超过计划项目经费 20%的,需经公司分管领导审
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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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原则上为半年)或根据需要不定期
的向分管领导汇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分析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
问题,总结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经验,确保项目有效优质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子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公司的对外捐赠管理
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司党委工作部门负
责解释。公司原有管理文件中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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