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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江通信:长江通信董事会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意见2023-02-11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
                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意见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通信”或
“上市公司”)拟向电信科学技术第一研究所有限公司、青岛宏坤元
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波爱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申迪(天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荻鑫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爱迪(天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新双
百壹号(杭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兴迪(天津)企业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芜湖旷沄人工智能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
伙)及湖北长江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持有的迪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标的公司”)100%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
易”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长江通信聘请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的“评估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评估(以下简称“本
次估值”),并出具了相应的评估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公司董事会在充分了解本次交易的前提下,分别对评估
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
性、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等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估值机构具有独立性
    为公司本次交易出具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具有证券期货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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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资产评估业务资格。该等资产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法、合规,资
产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标的公司之间,除业
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利益冲突,评估机构具
有独立性。
   2、估值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就标的公司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
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
行业惯例及评估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
合理性。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系为确定标的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
为本次交易相关定价提供参考依据。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机构采取了
市场法和收益法两种评估方法对标的公司进行了评估,实际评估的资
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最终评估机构选择了收益法的评
估结论。资产评估机构本次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行业惯
例及评估规则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采用上
述公认的符合标的公司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并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
序对标的公司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
法合理、恰当,与本次评估的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4、估值定价具有公允性
    在本次评估工作过程中,评估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惯例
及评估规则,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实施了必要的评
估程序,选取的评估方法恰当,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标的公
司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情况,由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会备案,评估结果及定价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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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公司的交易对价系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
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标的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参考,标
的公司的最终定价以该等已经有权机关备案的评估价值为基础、并在
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的基础上确定,标的公司的交易对价具备公允性
及合理性。
    综上,上市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所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具有独立
性,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评
估定价具有公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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