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通信: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之核查意见2023-02-1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
之
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二零二三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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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本独立财务顾问”)接
受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通信”或“上市公司”)
委托,担任长江通信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
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
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系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实施方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独立财
务顾问审阅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各方提供的资料,对本
次交易涉及的如下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行业或企业是否属于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
引——上市类第 1 号》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
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
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
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
型升级的产业”
长江通信面向政府管理部门、行业(企业)用户及大众对于卫星(北斗)导
航应用和行业信息化需求,深耕以智慧交通业务为代表的新型智慧城市产业,以
卫星(北斗)导航及位置服务技术为核心,融合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云计算、
大数据等相关技术,在智慧交管、智慧交运等智慧交通行业细分领域,提供智能
化应用产品和解决方案的销售、系统集成和运营服务。上市公司的主要产品包括
智能化终端(北斗定位终端、视频监控终端)、管理平台和信息化应用软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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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属于“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迪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爱斯”或“标的公司”)主营
业务是公安、应急及城运行业通信与指挥领域的自主产品开发及销售、系统集成
和运维与技术服务,主要客户为政府的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城市运营管理
部门以及相关企业。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
迪爱斯从事业务所处行业为“I6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或企业不属于中国证监
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
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
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
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
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
二、本次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是否构成重
组上市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长江通信属于“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迪爱斯属于“I6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因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不属于同
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不属于
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三十六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烽火科技,实际控制人为国
务院国资委。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国务院国资委。本次交易未
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属于《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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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三、本次重组是否涉及发行股份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组由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募集配套资
金两部分组成,涉及发行股份。
四、上市公司是否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且尚未结案
经核查,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
第二节 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经核查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各方提供的资料,本独立
财务顾问认为:
1、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或企业不属于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上市类第 1 号》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
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
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
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
的产业”。
2、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类型不属于同行业并购或上下游并购,不构成重
组上市。
3、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
4、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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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之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陈 全 齐 明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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