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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力股份: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制度2018-10-20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期
货交易管理流程,防范交易风险,根据各期货交易所有关期货交易规则、《企业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 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业务经营相关的主要期货品种,
目的是借助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风险对冲功能,利用套期保值工具规避市场价
格波动风险。
    第三条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本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孙公司及其子、
孙公司。
    第四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在期货市场,不得从事以非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业务。
    2、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只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
或原材料等。
    3、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
仓量应不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4、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或者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孙公司及其子、孙
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5、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
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
常经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公司成立期货业务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公司境内外期货套期保值业
务相关事宜,由总经理或其指定负责人、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单位负责人、期
货业务部门负责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内控审计部负责人共同组成。其职
责包括:
    1、对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2、拟订、修订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3、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突发风险的应急处理;
    4、向董事会汇报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开展情况;
    5、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期货业务部门下设交易员、资金结算员、会计核算员、风险控制员
等岗位。各岗位职责权限如下:
       1、交易员:负责公司内外部有关套期保值的信息收集、整理、套期保值的
可行性调查研究;监控市场行情、识别和评估市场风险、拟订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执行交易指令、对已成交的交易进行跟踪和管理、与期货经纪公司或交易所的联
系等;
       2、资金结算员:负责完成交易资金的划拨、跟踪资金回笼情况、资金账户
的管理等;
       3、会计核算员:负责相关账务处理、核算等财务结算工作;
       4、风险控制员:负责监督每笔交易的执行情况,并可直接向期货业务领导
小组汇报风险控制工作;套期保值资料管理,包括套期保值计划、交易方案、交
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
       第七条 期货业务部门各岗位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其职责,
确保能够相互监督制约。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对外披露工作。
       第九条 公司内控审计部审核期货交易计划,监督、稽核计划实施情况,不
定期对期货交易事宜进行检查,对期货业务管理进行合规检查,对相关协议、文
件等进行检查,防范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而产生的风
险。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孙公司及其子、孙公司年度期货套
期保值业务方案和保证金额度需遵循《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批。在公司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限内,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如超出《公
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决策权限,则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董事会授权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和期货业务部门具体执行套期保值
业务。各项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
范围操作。如增加套期保值业务品种、范围或保证金额度的,根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情况。



                             第四章 授权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合同管理的有关规
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四条 公司对境内外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
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期货交易授
权书由公司董事长签发。
    第十五条 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授权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
权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第十六条 如因任何原因造成被授权人变动的,授予该被授权人的权限应即
时予以调整,并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自通知之时起,被授权人不
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 业务流程

    第十七条 期货业务部门根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年度期货套期保
值业务方案和保证金额度范围内,结合现货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拟订期
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报经公司期货业务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交
易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套期保值交易的建仓品种、价位区间、数量、拟投入的
保证金、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止损额度等。
    第十八条 由期货交易业务部门填报交易保证金申请,总经理在其授权范围
内对交易保证金申请进行核准,资金结算员进行资金调拨并备案。
    第十九条 期货交易员根据经批准后的交易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向经纪公司
下达指令交易,按方案的数量买入相应期货。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 实行套期保值交易日常报告制度
    交易员每日向期货业务部门负责人、风险控制员报告当天新建头寸情况、计
划建仓、平仓头寸情况、最新市场信息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
情况。下属公司以各自公司为单位,由风险控制员负责统计上述信息,并上报公
司期货业务领导小组。
    第二十一条 实行套期保值交易定期报告制度
     期货业务部门负责人于每月终了十个工作日内向期货业务领导小组提交上
月套期保值业务报告,包括本月新建仓位状况、总体持仓状况、结算状况、套期
保值效果、未来价格趋势及相关分析。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标准化交易账单及“套
保订单统计表”报送财务部、内控审计部及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实行套期保值交易风险报告制度
    1、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期货
业务部门负责人和风险控制员;如果实纸货合计亏损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
立即启动止损机制;如果发生追加保证金等风险事件,期货业务部门应立即向期
货业务领导小组报告,并在 24 小时内提交分析意见,由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做出
决策。
    2、期货业务领导小组、期货业务部门任何人员,如发现套期保值交易存在
违规操作时,应立即向期货业务领导小组汇报。同时,期货业务领导小组立即终
止违规人员的授权手续,并及时调查违规事件的详细情况,制定和实施补救方案。



                        第七章 档案管理及保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
境内外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档案由
风险控制员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四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
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交易
有关的信息。



                         第八章 应急处理预案控制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时,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
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
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二十六条 若遇地震、泥石流、滑坡、台风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
按期货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期货合约及相关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如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
的,公司应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笔记本电脑等设备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委托期
货经纪公司进行交易。
    第二十八条 因公司生产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时进行交割的,公司应
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平仓或组织货源交割。



                              第九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审计等各
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的,交易风险由本公司承担。违反本制度规定
或超越权限进行资金拨付、下单交易等行为的,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的,
由违规行为人对交易风险或损失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应区分不同情况,对违规行为人给予不同处罚,并通过法律
途径向其追究民事赔偿责任;违规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公司将其移送司法
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