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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宝药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8-12-29  

						           证券代码:600351               证券简称:亚宝药业                   公告编号:2018-048


                               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根据公司业务发
           展需要和 2018 年 10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关于股
           份回购条款的修订事项,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序号                    修改前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生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药品生产、

       产及销售原料药、小容量注射剂(含抗肿瘤药)、 药品销售:贴剂、中药提取、小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

       冻干粉针剂(含抗肿瘤药)、片剂(含外用)、硬       剂(含抗肿瘤药)、软膏剂、巴布膏剂、原料药、冻干粉

       胶囊剂、软胶囊剂、颗粒剂、糊剂、散剂、茶剂、 针剂、冻干粉针剂(含抗肿瘤药)、片剂(含外用)、硬

       口服液、软膏剂、煎膏剂(膏滋)、乳膏剂、贴膏       胶囊剂、软胶囊剂、颗粒剂、乳膏剂、贴膏剂、糊剂、散

       剂、精神药品(氯氮卓、地西泮片)、透皮贴剂、 剂、茶剂、口服液、煎膏剂(膏滋)、凝胶贴膏、精神药

       巴布剂、保健用品、保健品、食品及保健食品、         品、精神药品(氯氮卓、地西泮片)、胶贴、醒脑贴、退

       营养食品、特医营养食品、酒、饮料(其他饮料         热贴、透皮贴剂、巴布剂、药用辅料、中药材种植、中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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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固体饮料类)、医疗器械、中药提取、药用辅       饮片加工、医疗器械、卫生材料、保健用品、药用包装材

       料、饲料添加剂、卫生材料、药用包装材料、塑         料、塑料制品;医疗器械生产、医疗器械销售:无纺布胶

       料制品、日用化妆品、化工产品(除危险品)。中       带、珠光膜胶带、透气胶贴;化妆品生产:日用化妆品生

       药材种植、中药饮片加工。中西药的研究与开发。 产、销售;兽药生产、兽药经营:饲料生产、饲料添加剂

       医药信息咨询及技术转让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         生产;食品经营:保健品、保健食品、营养食品、特医营

       产品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         养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食品、饮料、饮料(其

       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         他饮料类、固体饮料类)、酒;药品经营;中西药的研究

       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出口的商品         与开发;医药信息咨询及技术转让服务;互联网科技创新

       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平台;资源与知识产权交易服务;道路运输;医药物流配

                                                      1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             送服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普

    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实际经营范围以工商             通机械设备及零配件、化工产品(危化品除外)的销售;

    登记为准)。                                           进出口: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经营

                                                           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

                                                           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出口的商品及技

                                                           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实

                                                           际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为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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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公司债券;

    的活动。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3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方式。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进行。

4       第 二 十五 条 公司 因本 章程 第 二十 三条 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2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

    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后, 属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

    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行使下列职权: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案;

5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十)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项;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3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三)本章程的修改;                           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6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四)本章程的修改;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

    的;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方案;                                                (七)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项、第(六)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4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联交易等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其他职权。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除上述修改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保持不变。修改后的章程全文详
    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章程》。
         本次章程修改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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