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宝药业: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2019-01-25
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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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亚宝药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贺虎林律师、张爱军律师出席
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8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规则》)、现行的《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
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
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
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
对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8 年 12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9 年 1 月 24 日上午 9 时 30 分在山西省运城
市芮城县永乐南路 139 号亚宝芮城工业园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大会
由公司董事长任武贤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24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24 日 9:15—15:00。
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是 2019 年 1 月 17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
司全体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股东大会签到处的统计和上交所信息中心提供的数据,经本
所律师核查,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现场共
计 4 人,代表股份 198,205,204 股;参与网络投票的 20 人,代表股份
47,755,539 股;两项合计参加大会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24 人,
代 表 股 份 245,960,743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比 例 为
31.9430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投票表决结束后,由两名股东代表
和一名监事对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并宣布投票结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表决情况,以及对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合并统计后确定的最终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现场宣布了最终
表决结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45,960,7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1.9430 %。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第 1 项议案及其 2 个子议案,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特
别决议的范围,该议案未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 2 项议案属于
公司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的范围,该项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所律师认为,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则》、 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
《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大
会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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