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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龙盛:浙江龙盛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2021-02-04  

                        浙江龙盛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
意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制定,遵循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旨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
利益共享机制,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
目标的实现。
     第二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的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
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2、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3、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1、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
利益的一致性,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
更持久的回报;
     2、立足于当前公司业务发展的关键时期,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3、深化公司的激励体系,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
优秀管理人才,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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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和确定标准
     第四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
《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
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确定的具体依据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范围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参加对象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全职工作,领取薪酬,并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出资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为 4 人,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人的最终人数及认购金额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核实全部参加对象均遵循依法合规、自愿
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具体参与名单经董事会确定、
监事会核实。公司聘请的律师将对参与对象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股票来源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合法薪酬、
自筹资金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得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
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本员工持股计划亦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筹资。
     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总额上限为 4.18 亿元。以“份”为分配单位,每份
份额的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 20,855 万
份,单个员工必须认购整数倍份额。每一参与对象分配到的最高可认购份额数
由董事会决定。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股
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拟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
法规允许的方式受让公司回购的股票,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回购股票的价格为
董事会审议日(2021 年 2 月 3 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即本
员工持股计划受让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为 11.64 元/股。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变更和终止及锁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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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和终止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24 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
计划并且员工持股计划成立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满后,员工持
股计划终止,也可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提请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延长。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
提前终止。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
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可以延长。
     第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
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1、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 18 个月,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
计算。因公司分配股票红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的股份,亦遵守上述
股份锁定安排。
     2、锁定期满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中国证监会、上
交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期的自前 30 日起至最
终公告;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管理委员会在决定买卖公司股票时应及时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否处于股
票买卖敏感期。


              第五章    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第十三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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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
审议。



 第六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
                                  程序
     第十四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采用自行管理模式,不涉及员工持股计划管
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管理费用的计提及支付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
管理最高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由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的管理
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不再另行
选任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案,
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持有人会议
     1、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
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
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
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2、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
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
会议审议;
     (4)制定、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
     (7)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3、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
委员会负责召集,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
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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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5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
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
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
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5、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
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份计划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
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
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
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不含 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管理办
法约定需 2/3 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
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6、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员工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
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第十六条   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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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责,是员工持股计划的
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2、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会委员
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3、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管理办法,对员工持股
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
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不得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将员工持股计划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6)不得擅自披露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业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4、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4)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5)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6)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剩余份额、被强制转让份额的归属;
     (7)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继承登记;
     (8)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5、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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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 3 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7、代表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1/3 以上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
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5 日内,召集和主
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8、管理委员会召开临时管理委员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传真方式或专人送
出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3 天。
     9、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期限;
     (3)事由及议题;
     (4)发出通知的日期。
     10、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
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
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11、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
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12、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
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
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
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13、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
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4、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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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委员(代理人)姓名;
     (3)会议议程;
     (4)管理委员会委员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十七条   持有人
     1、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参加持有人会议;
     (2)按份额比例享有本持股计划的权益。
     2、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不得转让其持有本计划的份额;
     (2)按认购员工持股计划金额在约定期限内出资;
     (3)按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的风险;
     (4)按持有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解锁条件、股票抛售时的法定股票
交易税费,并自行承担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解锁条件,
股票抛售后,依国家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税收;
     (5)遵守管理办法。



           第七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第十八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一)公司股票。
     (二)现金及产生的利息。
     (三)资金管理取得的收益等其他资产。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
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第十九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分配
     (一)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管理办法》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
划的相应份额不得转让、质押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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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员工
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
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三)在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
获得的现金股利应当优先用于偿还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筹资本息(若有),在本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前述现金股利不进行分配。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满至存续期届满前,管理委员会根据《管理
办法》的规定,出售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所获资金扣除相关税费及筹
资本息(若有)后的净额按照相应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
比例向相应计划份额持有人分配。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本持股计划在依法扣除
相关税费及筹资本息(若有)后,剩余现金和股票按照届时计划份额持有人持
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比例向计划份额持有人分配。
     第二十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应承担的税收和费用
     (一)税收
     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税
义务。
     (二)费用
      1、证券交易费用员工持股计划应按规定比例在发生投资交易时计提并支
付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等。
     2、其他费用
     除交易手续费、印花税之外的其他费用,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及相应的协议,从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中支付。


                       第八章     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或权益不得
退出或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及偿还债务;
     第二十二条     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或权益未经
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第二十三条     持有人所持份额或权益取消的情形,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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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的参与资格将被取消:
     1、持有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的,被公司解除或终止劳
动合同的。
     2、持有人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的。
     存续期内,对于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取消该持有人参
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由员工持股计划按该持有人原始认购成本扣除该员
工已经实现的现金收益后的余额(如余额小于 0 的,按 0 计算)收回持有人届
时持有的份额或由其他持有人按上述收回价格受让该份额。
     截至管理委员会取消该持有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当日前,员工持股
计划仅已实现的现金收益部分,可由原持有人按份额享有。
     第二十四条   持有人所持份额调整的情形
     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可由其合法继承人
继承。
     第二十五条   持有人所持份额或权益不作变更的情形
     1、 职务变更,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其持有
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或权益不作变更;
     2、 除因持有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外,持有人与公司的
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的;
     3、 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董事会、管理委员会和持有人另
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自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本员
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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