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23-008 号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龙盛染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浙江染化”)、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鸿盛”)和浙江安诺芳 胺化学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安诺”)。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本次为浙江染化的融 资授信提供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主债权本金余额人民币 44,000 万元及其 利息、费用;为浙江鸿盛的融资授信提供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主债权本金 余额人民币 40,000 万元及其利息、费用;为浙江安诺的融资授信提供担保,担 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主债权本金余额人民币 4,000 万元及其利息、费用。截至 2023 年 3 月 20 日,公司实际已向浙江染化提供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 26.66 亿元,向 浙江鸿盛提供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 19.26 亿元,向浙江安诺提供担保余额共计人 民币 5.91 亿元,上述担保均在股东大会核定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上述担保均无反担保。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本次担保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子公司为浙江染化, 提供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主债权本金余额人民币 44,000 万元及其利息、费用等, 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3 年 3 月 21 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以下简称“中 国银行”)签署三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就全资子公司浙江染化融资授信事宜提 供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主债权本金余额人民币 44,000 万元及其利息、费 第1页 共7页 用;就全资子公司浙江鸿盛融资授信事宜提供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主债权 本金余额人民币 40,000 万元及其利息、费用;就全资子公司浙江安诺融资授信 事宜提供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主债权本金余额人民币 4,000 万元及其利息、 费用。 截至 2023 年 3 月 20 日,公司实际已向浙江染化提供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 26.66 亿元,向浙江鸿盛提供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 19.26 亿元,向浙江安诺提供 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 5.91 亿元,上述担保均在股东大会核定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二)本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16 日、2022 年 5 月 10 日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和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 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2022 年 5 月 11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浙江龙盛染料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顺勇 注册资本:354 万美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染料制造,染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 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公司持有该公司 100%股权。浙江染化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1 年末(经审计) 2022 年 9 月末(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914,514.93 1,262,373.78 负债总额 600,291.65 953,231.42 其中:贷款余额 10,612.00 112,100.00 流动负债 599,273.83 896,112.99 归母净资产 296,212.08 290,696.26 第2页 共7页 项 目 2021 年度(经审计) 2022 年 1 至 9 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552,468.55 421,901.23 归母净利润 14,212.63 -5,269.19 (二)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三路 法定代表人:刘玉枫 注册资本:8,420 万美元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肥料生产(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 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 许可类化工产品);肥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煤炭及制 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该公司 100%股权。浙江鸿盛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1 年末(经审计) 2022 年 9 月末(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1,136,395.96 1,608,605.24 负债总额 360,735.26 736,800.40 其中:贷款余额 46,997.94 80,600.00 流动负债 319,917.59 725,798.42 归母净资产 775,660.70 871,804.84 项 目 2021 年度(经审计) 2022 年 1 至 9 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375,559.84 289,543.62 归母净利润 120,641.74 96,144.13 (三)浙江安诺芳胺化学品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三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枫 注册资本:339 万美元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 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 工产品);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专用化 第3页 共7页 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食品添 加剂销售;石灰和石膏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该公司 100%股权。浙江安诺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1 年末(经审计) 2022 年 9 月末(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354,420.73 387,640.00 负债总额 198,330.66 214,695.13 其中:贷款余额 31,671.40 44,000.00 流动负债 188,077.03 196,332.87 归母净资产 156,090.08 172,944.87 项 目 2021 年度(经审计) 2022 年 1 至 9 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161,325.83 153,506.02 归母净利润 9,564.24 16,854.80 注:上述被担保对象,若存在下属子公司的,则其财务数据均为合并报表的数 据。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国银行签订关于浙江染化《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2、主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浙江龙盛染料化工有限公司之间自 2023 年 3 月 13 日起至 2024 年 3 月 13 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 同(统称“单笔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3、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 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 债权:自 2023 年 3 月 13 日起至 2024 年 3 月 13 日。 4、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第4页 共7页 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各货币折人民币 44,000 万元 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 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 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 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 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公司与中国银行签订关于浙江鸿盛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2、主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之间自 2023 年 3 月 13 日起至 2024 年 3 月 13 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统 称“单笔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3、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 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 债权:自 2023 年 3 月 13 日起至 2024 年 3 月 13 日。 4、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各货币折人民币 40,000 万元 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 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 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 第5页 共7页 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 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公司与中国银行签订关于浙江安诺《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2、主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浙江安诺芳胺化学品有限公司之间自 2023 年 3 月 13 日起至 2024 年 3 月 13 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 同(统称“单笔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3、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 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 债权:自 2023 年 3 月 13 日起至 2024 年 3 月 13 日。 4、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各货币折人民币 4,000 万元 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 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 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 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 第6页 共7页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 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上述担保均为公司对下属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拥有被担保人的控制权, 虽浙江染化暂时出现亏损,但目前经营正常,其余子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因此担 保风险可控。公司董事会已审慎判断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能力,且上述担保符合 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影响公司 股东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16 日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本议案的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 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 2023 年 3 月 20 日,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 保总余额为人民币 81.38 亿元,占公司 2021 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 的 26.80%。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第7页 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