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钒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09-03-27
承德新新钒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
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加强公司董事会对财务报告编制的监控,根据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于每年12 月31 日前,与负责公司年报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报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
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
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
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在公司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
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决议。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
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
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
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
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
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
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上市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
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
年度报告公开披露前,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
司《章程》、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2009 年3 月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