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钒钛: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09-04-22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关于承德新新钒钛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台股字[2009]0411 号
致:承德新新钒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6]21 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
接受承德新新钒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承德钒钛”)的委托,委派
见证律师出席公司2009 年4 月21 日召开的2008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
东大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大会规则》以及《承德新新钒钛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
本所律师根据《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为有资格出席或列席的人员;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
3、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1)、《承德钒钛200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承德钒钛200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3)、《承德钒钛2008 年度财务
决算报告》;(4)、《承德钒钛200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5)、《承德钒钛200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预测的议案》;(6)、《承德钒钛关于2009 年会计师事务所2
续聘议案》。
其中,上述第(5)项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在表决时相关股东进行了回避。
5、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议案与董事会公告的议案一致。
本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九份。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
经办律师 郭卫东(签 字):
刘冬竹(签 字):
二OO 九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