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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承德钒钛: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09-04-22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关于承德新新钒钛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台股字[2009]0411 号

    

    致:承德新新钒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6]21 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

    

    接受承德新新钒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承德钒钛”)的委托,委派

    

    见证律师出席公司2009 年4 月21 日召开的2008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

    

    东大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大会规则》以及《承德新新钒钛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

    

    本所律师根据《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为有资格出席或列席的人员;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

    

    3、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1)、《承德钒钛200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承德钒钛200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3)、《承德钒钛2008 年度财务

    

    决算报告》;(4)、《承德钒钛200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5)、《承德钒钛200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预测的议案》;(6)、《承德钒钛关于2009 年会计师事务所2

    

    续聘议案》。

    

    其中,上述第(5)项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在表决时相关股东进行了回避。

    

    5、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议案与董事会公告的议案一致。

    

    本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九份。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

    

    经办律师 郭卫东(签 字):

    

    刘冬竹(签 字):

    

    二OO 九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