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创光电: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8-12-29
证券代码:600363 证券简称:联创光电 编号:2018-042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拟根据最新修
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
监会公告〔2018〕29 号),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
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份的活动。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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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议。
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应当设置会场,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加。上市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
提供便利。 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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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二)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二)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不含投票代理权) 总数百分之三(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
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和由股东代表 东有权提名董事和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出任的监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 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本章程的规
符合本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 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人数。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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