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创光电: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0-09-22
股票代码:600363 股票简称:联创光电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九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
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
励的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
向发行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A股普
通股。
五、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2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44,347.6750万股的2.71%。
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
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公告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六、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1.26】元/股。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
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七、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20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
任职的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八、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
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本激励计划各批次限制性股票的限
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
并不享有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以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通过转让、用于担保或偿
还债务等任何方式支配该等限制性股票以获取利益的权利。
激励对象在同时达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的前提下,可按本
激励计划约定的比例进行解除限售。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 4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九、本计划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19 年为基数,【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于 15%或 2020 年归母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
以 2019 年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于 30%或 2021 年归母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
以 2019 年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于 45%或 2022 年归母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
注:上述“营业收入”、“归母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
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
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
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录
第一章 释义 ..................................................................................................................... 7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0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 11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2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5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6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0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2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4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27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9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 32
第十五章 附则 ............................................................................................................... 34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联创光电、本公司、
指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
限制性股票 指 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
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和
激励对象 指
核心骨干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
限售期 指
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
解除限售期 指
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 指
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
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
司董事、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
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
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执行
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定本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制定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
(2)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激励和约束相结合,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
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
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
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
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
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
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
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
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
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
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
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及各子公司任职的中、
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
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具体为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20人,包括:
1、公司董事、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骨干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
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分、子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
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10-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2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
股本总额44,347.6750万股的2.71%。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 占比公司当前股本总
序号 对象/职务
量(万股) 数的比例 额
1 曾智斌/董事长 400 33.33% 0.90%
2 李中煜/董事、总裁 380 31.67% 0.86%
3 其他核心员工 420 35% 0.95%
合计 1,200 100.00% 2.71%
注:根据规定,单一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不得超过公
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
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11-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
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
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根据《管理办法》
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
需披露未完成原因并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
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
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各批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
月、24个月和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
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
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
-12-
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
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 4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
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
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
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
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
获得的股份同时回购注销。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
-13-
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
相关规定。
-14-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1.26】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
可以每股【11.26】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2.53】元的50%,为每股【11.26】元;
(二)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0.72】元的50%,为每股【10.36】
元。
-15-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
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的,则根据《证券法》中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应自最后一笔
减持交易行为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16-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
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
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
负有责任的,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性股票的情
形,该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且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三个会计年
-17-
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19 年为基数,【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于 15%或 2020 年归母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
以 2019 年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于 30%或 2021 年归母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
以 2019 年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于 45%或 2022 年归母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
注:上述“营业收入”、“归母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
期存款利息之和。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
分为优秀、良好、不合格三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
定激励对象的实际解除限售额度:
考核评级 优秀 良好 不合格
标准系数 1.0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
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
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而全部或部分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
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归母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指
标反映公司成长性和主营业务的发展状况。归母净利润增长率能反映产品市场竞争
-18-
力和获利能力的提升,也是反映企业成长性的有效指标。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
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以2019年营业收入和归
母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或2020年归母净利润增长率不
低于5%、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或2021年归母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5%或2022年归母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
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
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
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19-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
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
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
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20-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
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
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
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
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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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
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
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
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同时就回购义
务确认负债。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
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
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票
的公允价值,并将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公司于草案公告日以当前收盘
价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在测算
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授予价格。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
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
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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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
需摊销的总费
票数量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用(万元)
(万股)
1,200 13,517.67 1,971.33 6,871.48 3,323.09 1,351.77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
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
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
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
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
的费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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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
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
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三)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
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
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
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
(四)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
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
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
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
决。
(五)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
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
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激
励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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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
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
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
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
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
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
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六)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上海证券
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
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
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
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
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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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
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
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四)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
《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上海证券
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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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
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
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
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
担责任。
(五)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
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
司可以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
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
务。
(五)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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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
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
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六)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
其它税费。
(七)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
的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八)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
《限制性股票激励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
相关事项。
(九)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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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对该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对上述事宜不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
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
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
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
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
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
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四)公司因经营环境或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若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难
以达到激励目的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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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
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
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
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
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
注销。
(三)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不再在公司任职,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
退休离职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
件。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
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
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但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缴
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后续每次解除限售后及时
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交于公司代扣代缴;
2、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
的个人所得税。
(五)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死亡,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
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死亡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
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要缴纳完毕
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后续每次解除限售后及时将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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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个人所得税交于公司代扣代缴;若因其他原因而死亡,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
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
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六)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所发生
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
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
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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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其余情形回
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其中授予价格应当依据本计划进行
调整。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
及数量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的调
整。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P0为调整前的回购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
的股票数量)。
2、缩股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P0为调整前的回购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3、派息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经
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4、配股
公司发生配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二)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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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缩股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
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增发、配股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配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三)回购数量和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
量及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与数量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
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1、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并及时公告。
2、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3、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
限制性股票,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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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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