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创光电:关于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法律意见书2020-10-31
关于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之
法律意见书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碟子湖大道
555 号时间广场 B 座 7 层
法律意见书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联创光电/公司 指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本次激励计划 指 联创光电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法律意见书
关于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接受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联创光
电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谨作如下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
次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虚假、隐瞒和重大遗
漏之处,文本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均与原件一致或相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直接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据公
司、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报材料
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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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行本次激
励计划已履行如下法定程序:
1、2020 年 9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0 年 9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初步核查,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0 年 9 月 22 日,公司公告披露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并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22 日至 2020
年 10 月 8 日。
4、2020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公告披露了监事会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2020 年 10 月 13 日,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
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联创光电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
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的合法合规性
(一)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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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激励对象名单人数由 20 人调整为 18 人。其中,核心管理人员张友利先生、吴昊
星先生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核心管理人员罗勇先生因个人原因放弃,不再
列入激励对象名单;同时,增补核心管理人员高永红先生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仍属于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二)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调整已取得以下批准和授权:
2020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
2020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合规。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联创光电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合法合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自本所加盖公章及经办律师签字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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