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创光电: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2020-11-03
关于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碟子湖大道
555 号时间广场 B 座 7 层
法律意见书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联创光电/公司 指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本次激励计划 指 联创光电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法律意见书
关于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接受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联创光
电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谨作如下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
次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虚假、隐瞒和重大遗
漏之处,文本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均与原件一致或相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直接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据公
司、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报材料
一同上报或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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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的授
予已取得以下批准和授权:
1、2020 年 9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0 年 9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初步核查,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0 年 9 月 22 日,公司公告披露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并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22 日至 2020
年 10 月 8 日。
4、2020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公告披露了监事会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2020 年 10 月 13 日,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
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6、2020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0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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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8、2020 年 11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20 年 11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条件
根据联创光电 2019 年年度报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联
创光电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0]007004 号)及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相关的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监事会的核查意见,并经
本所律师查询联创光电的公开披露文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已满足如下条件:
(一)联创光电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满足,联创光电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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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相关安排
(一)授予日:2020 年 11 月 2 日
(二)授予数量:1200 万股
(三)授予人数:18 人
(四)授予价格:11.26 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六)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合计 18 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
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具体分配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股本总额的比例(%)
曾智斌 董事长 400 33.33 0.90
李中煜 董事、总裁 380 31.67 0.86
其他核心员工(16 人) 420 35.00 0.95
合计(18 人) 1200 100.00 2.71
序号 姓名 职务 序号 姓名 职务
1 曾智斌 董事长 10 杜鉴洋 核心管理人员
2 李中煜 总裁 11 刘庭芳 核心管理人员
3 宋荣华 副总裁 12 杨满忠 核心管理人员
4 张喆亚 副总裁 13 林明 核心管理人员
5 高永红 董事会秘书 14 侯长春 核心技术人员
6 严明 核心管理人员 15 王兴辉 核心技术人员
7 周光福 核心管理人员 16 王以静 核心技术人员
8 高璐璐 核心管理人员 17 张文广 核心技术人员
9 朱滨 核心管理人员 18 吴晨 核心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相关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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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满足,联创光电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
《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相关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自本所加盖公章及经办律师签字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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