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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光电:关于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之法律意见书2020-12-22  

                            关于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之

                  法律意见书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碟子湖大道

                555 号时间广场 B 座 7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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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联创光电/公司    指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     指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本次激励计划     指 联创光电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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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接受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联创光
电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谨作如下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
次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虚假、隐瞒和重大遗
漏之处,文本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均与原件一致或相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直接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据公
司、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报材料
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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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行本次激
励计划已履行如下法定程序:

    1、2020 年 9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0 年 9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初步核查,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0 年 9 月 22 日,公司公告披露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并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22 日至 2020
年 10 月 8 日。

    4、2020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公告披露了监事会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2020 年 10 月 13 日,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
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6、2020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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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0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8、2020 年 11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20 年 11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联创光电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
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的合法合规性

    (一)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的内容

    由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有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
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其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由其他激励对象认购,故本
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8 人调整为 17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份额不变。调整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最终以实际认购数量为准)。
除此之外,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其获授权益数量与公司 2020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规定的一致。

    (二)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调整已取得以下批准和授权:

    2020 年 12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0 年 12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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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出具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认为经调整后列入本次激励
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
本次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合法合规。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联创光电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合法合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自本所加盖公章及经办律师签字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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