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创光电: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0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之法律意见书2022-08-16
关于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之
法律意见书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碟子湖大道
555 号时间广场 B 座 7 层
二〇二二年八月
法律意见书
关于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联创光电)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激励管理办法》)、《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就公司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
格(以下简称本次价格调整)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谨作如下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
次价格调整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虚假、隐瞒和重大遗
漏之处,文本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均与原件一致或相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直接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据公
司、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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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价格调整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价格调整的基本情况
(一)调整原因
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22 年 7 月 13 日实施完毕,公司以 2022 年 7 月
12 日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2 元(含税)。本次分配不送
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根据《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
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
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及数量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的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11.202 元/股调
整至 11.15 元/股。
(二)调整方法
授予限制性股票:P=P0-V=11.202 元/股-0.052 元/股=11.15 元/股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经派
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11.15 元/股。
二、本次价格调整已履行的程序
2020 年 10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
事宜的议案》。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获得股东大会批准通过,并
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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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2022 年 8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联董事曾智斌先生、李中煜先生作为
激励对象已回避表决),同意公司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做相应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
价格由 11.202 元/股调整至 11.15 元/股。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价格调整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2 年 8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做相应
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11.202 元/股调整至 11.15 元/股。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价格调整已履
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价格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
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合规;公司尚需依法办理本次价格
调整的后续手续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自本所加盖公章及经办律师签字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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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盖章) 胡剑平
负责人:
邹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