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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创光电: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2年8月份修订)2022-08-16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

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

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

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

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

与投资者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良好关系。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加深投

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治理透明

度,改善公司经营管理和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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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

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

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

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

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

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

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

   (一)公司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及基金经理;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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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

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

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

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

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

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

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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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

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

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

及时公布。

    第九条 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

司官网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积极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

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

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

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

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

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

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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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

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做好

相关信息披露。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

进行。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

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

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

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

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

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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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语音等形式。

       第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

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

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上市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

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

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

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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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

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

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

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要求,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及时进行披露;

   (二)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三)通过交易所投资者互动平台、电话、邮件、接待来

访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四)建立与监管部门、上市公司协会、机构投资者、中

小投资者、媒体等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其他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

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

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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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

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

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

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第二十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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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

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保管期限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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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有冲突的,按照国家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

通过之日起实施。《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制度(2012 年)》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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