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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通葡: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21-06-24  

                        证券代码: 600365            证券简称:ST 通葡   公告编号: 临 2021- -066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及诉讼本金金额:1.0035 亿元。(案号:2021 吉民终 194 号)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江苏大东工贸有限公司对吉林省通
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 2020 吉 05 民初 93 号民事判决,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
起上诉。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被告间没有真实的交易和债权关
系,其依据票据权利要求被告支付票据款人民币 1 亿元及利息的请求不能支持。
驳回原告江苏大东工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本次收到的判决为吉林省高级
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
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2021 吉民终 194 号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江苏大东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诉讼请求:
    上诉人江苏大东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工贸”)因与被上诉人通
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不
服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 吉 05 民初 93 号民事判决,向吉林省高级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支持大东工贸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二、一审判决情况
    根据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 吉 05 民初 93 号民事判决书,原被告
间没有真实的交易和债权关系,其依据票据权利要求被告支付票据款人民币 1
亿元及利息的请求不能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大东工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543,529.0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江苏大东工贸有限公司
负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二审判决情况
    公司本次收到的判决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判决内容如下:
本公司与大东工贸均是商事主体,在资金融通交易中应理性审慎,在行为人越权
或无权提供担保时,相对人应尽合理审查义务。通葡公司与大东工贸之间未形成
担保关系,一审亦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大东工贸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
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
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543529 元,
由江苏大东工贸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1、2021 年 4 月 5 日,收到了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21)苏
01 民初 598 号案件《应诉通知书》。根据该《应诉通知书》,原告江苏大东工贸
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被告吉祥嘉德投资有限公司、尹兵、吉祥大酒店有
限公司及本公司。经本公司初步沟通了解,新增案件与本公司已公告的江苏大东
工贸有限公司起诉公司(2020 吉 05 民初 93 号)案件【详见《关于公司涉及
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20 号)】实质上因同一事由引起,本公
司将采取积极措施应对,保障公司利益。目前,相关案件尚未开庭。
    2、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7 日收
到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 05 民初 76 号应诉通知书。
    2021 年 5 月 6 日,收到南京市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
京华讯”)起诉本公司已立案信息,要求本公司履行代位清偿义务,向其支付
5,000 万元,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目前,相关案件尚未开庭。

    五、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江苏大东工贸有限公司对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 2020 吉 05 民初 93
号民事判决,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判决原被告间没有真实的交易和债权关系,其依据票据权利要求被告支付票据款
人民币 1 亿元及利息的请求不能支持,驳回原告江苏大东工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
求。公司本次收到的判决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本次判决不会
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