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发展: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1-27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11 月 26 日 14:00
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济阳路 8 号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三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
司聘请委派吴静律师、张冬光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议案,
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
和材料。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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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
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
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
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1、2018 年 11 月 06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
《关于公司与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
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
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修订稿)》、《修订<公司章程>(2018 年第三
次修订)》等议案,并于 2018 年 11 月 0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及《上海证券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决定于 2018 年 11 月 26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1.2、经本所律师核查,在上述公告中已经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已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
1.3、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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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1 月 26 日 14:00 在山
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济阳路 8 号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楼
会议室举行。
2.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26 日-2018 年 11 月 26 日,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2.4、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及《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3.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代表股份 106,624,63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35.7746%。
3.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在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
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 14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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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2,8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917%。
3.3、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
律师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4、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4.1、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
(2)《关于修改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
(2.0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2.02)《发行数量》
(2.03)《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2.04)《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2.05)《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2.06)《募集资金规模和用途》
(2.07)《限售期》
(2.08)《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2.09)《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利润的安排》
(2.10)《本次决议的有效期》
(3)《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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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5)《关于公司 2018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
(6)《关于公司与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附条件
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7)《关于公司与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附条件
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8)《关于公司与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附条件
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
(9)《关于公司与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附条件
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10)《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
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结果的合理性》
(11)《关于批准募投项目相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12)《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股东回报规划》
(13)《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
(修订稿)》
(1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相关事项》
(15)《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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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修订<公司章程>(2018 年第三次修订)》。
4.2、议案 1、5、6、8、12、14、15 已经经过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资料已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议案 2、4、
9、10、11 已经经过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资料已于 2018 年 10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议案 3、7、13 已经经过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 16 已经
经过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资料已于 2018 年
11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4.3、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修改、变更、取消
和新增其它议案情形。
4.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
案内容与提案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5.1、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
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5.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取非累计投票制方式投票,投票表决
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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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了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52 人,代表股份 117,627,506 股。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和股
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股份 106,624,63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7746%;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45 人,代表股份 11,002,87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917%。
5.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关于修改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关于
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关于<贵州红星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
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关于公司 2018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涉
及关联交易》、《关于公司与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关于公司与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
公司与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
协议>》、《关于公司与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附条件
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
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结果的合
理性》、《关于批准募投项目相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关
于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股东回报规划》、《关于非公开发行
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修订稿)》、《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批准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免于以要约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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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修订<公司章程>(2018 年第三次修订)》
全部议案。以上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5.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提案,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18 年 11 月 26 日签署,正本四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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