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发展: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1-24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9 年 01 月 23 日 13:30
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济阳路 8 号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三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
司聘请委派吴静律师、朱云斌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议案,
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
和材料。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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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
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
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
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1、2018 年 12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条件》、《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关于<贵
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
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
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二次修订稿)》、《关于公司 2018 年
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关于公司与青岛红星化工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关于公司与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
权转让协议之终止协议>》、《关于终止资产收购暨关联交易》、《关
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等议案,并于 2018 年
12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上以公告形式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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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了《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决定于 2019
年 01 月 23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1.2、经本所律师核查,在上述公告中已经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已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
1.3、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01 月 23 日 13:30 在山
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济阳路 8 号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楼
会议室举行。
2.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 2019 年 01 月 23 日-2019 年 01 月 23 日,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2.4、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及《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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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3.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106,651,07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35.7835%。
3.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在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
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 15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276,0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189%。
3.3、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
律师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4、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4.1、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
(2)《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
(3)《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
(4)《关于<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
(5)《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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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修订稿)》
(6)《关于公司 2018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
(7)《关于公司与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附条件
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8)《关于公司与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附条件
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之终止协议>》
(9)《关于终止资产收购暨关联交易》
(10)《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
4.2、议案 1-10 已经经过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议案 1-9 已经经过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
资料已于 2018 年 12 月 24 日、2018 年 12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4.3、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修改、变更、取消
和新增其它议案情形。
4.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
案内容与提案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5.1、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
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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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5.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取累计投票制方式投票,投票表决结
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
了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59 人,代表股份 118,927,173 股。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和股
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106,651,07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783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55 人,代表股份 12,276,09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189%。
5.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关于
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关于<贵州红星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
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
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二次修订稿)》、《关于公司 2018 年度非
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关于公司与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关
于公司与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
让协议之终止协议>》、《关于终止资产收购暨关联交易》、《关于
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全部议案,以上议案均为
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通过。其中,议案 2-4、6-10 涉及关联股东议案,关联股东青
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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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67,336 股,关联股东镇宁县红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同受
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制,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50,000
股,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5.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提案,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19 年 01 月 23 日签署,正本两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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