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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发展: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1-19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11 月 18 日 14:00

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济阳路 8 号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三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吴静律师、

朱云斌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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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材料。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

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

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

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2022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的议案,并于 2022 年 11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

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决定于 2022 年 11 月 18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1.2、经本所律师核查,在上述公告中已经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已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

    1.3、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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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1 月 18 日 14:00 在山

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济阳路 8 号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楼

会议室举行。

    2.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18 日-2022 年 11 月 18 日,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2.4、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及《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3.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股份 105,117,33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35.8473%。

    3.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在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

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 6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503,8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69%。

    3.3、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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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4、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4.1、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分别为: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其中包含

以下表决事项:2.0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2.02“发行数量”2.03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2.04“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2.05“发行价

格和定价原则”2.06“募集资金规模和用途”2.07“限售期”2.08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2.09“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利润的安排”2.10

“本次决议的有效期”、3《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4

《关于<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

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5《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股票涉及关联交易》、6《关于公司与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7《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

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

份》、9《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的合理

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10《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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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已分别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告。

    4.3、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修改、变更、取消

和新增其它议案情形。

    4.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

案内容与提案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5.1、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

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5.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采取非累积投票制方式投票,投票表

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

公布了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计 66 人,代表股份 110,621,214 股。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和

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105,117,33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847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4 人,代表股份 5,503,878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769%。

    5.3、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全部议案,其中,《关于

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及以下事项:2.01“发行股票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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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面值”2.02“发行数量”2.03“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2.04“发行

对象和认购方式”2.05“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2.06“募集资金规模

和用途”2.07“限售期”2.08“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2.09“本次发

行前公司滚存利润的安排”2.10“本次决议的有效期”、《关于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关于<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关于

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关于公司与青岛

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免于以要约收

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和

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

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控

股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05,067,336 股,关联股东镇宁县红

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同受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

制,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50,000 股,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另,本次

表决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5.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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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提案,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2 年 11 月 18 日签署,正本四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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