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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南证券:关于实施“14西南债”次级债券赎回的公告2016-09-14  

						证券代码:600369        证券简称:西南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6-060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14西南债”次级债券赎回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根据《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次级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次级债券”(以下简
称本期债券或“14西南债”,债券代码:123342)发行人有权于次级债券第2个
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场所发布关于
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若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权利,则该次级债券将被视
为第2年全部到期;若发行人未行使赎回权利,则该次级债券将继续在第3年至第
5年存续,且从第3个计息年度开始,后3个计息年度的票面年利率在初始发行利
率的基础上提高300Bp。
    2、根据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及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授权,公司研究决定行使“14西南债”发行人
赎回选择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14西南债”次级债券全部赎回。
    3、赎回登记日:2016年10月12日
    4、赎回价格:105.88元/张(含当期利息,且当期利息含税)
    5、赎回发放日:2016年10月17日
    6、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16年10月13日)起,“14西南债”次级债券
将停止交易;本次赎回完成后,“14西南债”次级债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
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摘牌。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南》
和《募集说明书》等有关条款,现就赎回有关事项向全体“14西南债”次级债券


                                    1
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赎回条款
   《募集说明书》有关发行人赎回选择权条款约定如下:
   发行人有权于次级债券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场所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若发行人决定行
使赎回权利,则该次级债券将被视为第2年全部到期;若发行人未行使赎回权利,
则该次级债券将继续在第3年至第5年存续,且从第3个计息年度开始,后3个计息
年度的票面年利率在初始发行利率的基础上提高300Bp。


   二、本期次级债券赎回的有关事项
   (一)赎回条件的有关情况
   2016年10月17日为“14西南债”次级债券的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发行人可于本期债券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
的第30个交易日,决定是否行使发行人赎回权利。
   (二)赎回登记日
   本次赎回对象为2016年10月12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14西南债”次级债券
的全部持有人。
   (三)赎回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中关于赎回的约定,“14西南债”次级债券的赎回价格
为105.88元/张(含当期利息,且当期利息含税)。本次赎回的本金总额为
3,000,000,000元,兑付第2个计息年度利息总额为176,400,000.00元。
   (四)关于征收次级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缴纳次级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兑付兑息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兑
付兑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兑付兑息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兑付兑息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券


                                    2
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兑息机构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工作的机构。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次级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4西南债”次级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
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
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
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赎回程序
    公司已于2016年8月25日、8月26日、8月29日及8月30日分别披露了《西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行使“14西南债”次级债券发行人赎回选择权的公告》和后
续提示性公告,通知“14西南债”次级债券持有人有关本次赎回的事项。
    公司本次执行全部赎回,在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16年10月13日)起所
有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14西南债”次级债券将全部被冻结。
    (六)赎回款发放日:2016年10月17日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赎回日登记在册并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持有人派发赎回款,同时减记持
有人相应的“14西南债”次级债券数额。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发放
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赎回款,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赎回款暂由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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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交易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16年10月13日)起,“14西南债”次级债券将停
止交易。本次赎回完成后,“14西南债”次级债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
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摘牌。


   三、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部
   联系人:朱艳
   联系电话:023-67904182
   特此公告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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